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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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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tidenq@tid.gcn.gov.hk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03/02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橄 欖 油 的 銷 售 標 準

歐 洲 委 員 會 已 採 納 一 項 規 例 , 訂 明 包 括 標 籤 規 定 在 內 的 橄 欖 油 銷 售 標 準 。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019/2002 號 夾 附 (pdf 格 式 )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參 考 。

詳 情

  1. 扼 要 地 說 , 該 規 例 規 定 橄 欖 油 的 包 裝 和 標 籤 須 符 合 :

    包 裝 規 定 -

    1. 以 不 超 過 5 公 升 的 包 裝 展 示 , 擬 供 食 肆 或 其 他 類 似 的 企 業 使 用 者 則 除 外 ;
       

    2. 包 裝 必 須 裝 有 在 首 次 開 啟 之 後 不 能 再 密 封 的 開 啟 裝 置 ;

    標 籤 規 定 -

    1. 適 當 標 籤 , 包 括 有 關 橄 欖 油 種 類 的 適 當 描 述 ;
       

    2. 就 橄 欖 油 與 其 他 植 物 油 的 混 合 物 而 言 , 只 在 橄 欖 油 含 量 超 過 50% 的 情 況 下 , 才 可 以 在 標 籤 上 強 調 含 有 橄 欖 油 ; 以 及
       

    3. 就 其 他 食 品 而 言 , 如 商 號 希 望 在 標 籤 上 強 調 含 有 橄 欖 油 , 他 們 必 須 標 明 按 該 食 品 的 總 淨 重 量 計 所 含 橄 欖 油 的 百 分 比 , 或 按 脂 肪 總 重 量 計 所 含 橄 欖 油 的 百 分 比 。

  2. 該 規 例 由 2002 年 11 月 1 日 起 生 效 , 但 2002 年 8 月 1 日 前 在 歐 盟 製 造 或 輸 往 歐 盟 的 產 品 則 不 在 此 限 。 不 過 , 該 規 例 容 許 由 2003 年 11 月 1 日 起 才 全 面 實 施 上 述 標 籤 規 定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蘇 惠 艷 代 行 )

2002 年 10 月 12 日

* :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丹 麥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盧 森 堡 、 荷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