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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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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tidenq@tid.gcn.gov.hk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88/02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* : 對 偶 氮 染 料 實 施 共 同 體 禁 令 的 指 示

本 署 曾 於 2002 年 8 月 20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65/2002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議 會 及 歐 盟 理 事 會 於 2002 年 9 月 11 日 公 布 一 項 共 同 體 指 示 , 限 制 在 若 干 紡 織 及 皮 革 物 品 中 使 用 致 癌 的 偶 氮 染 料 , 並 禁 止 銷 售 該 等 以 受 限 制 偶 氮 染 料 染 色 的 物 品 。 該 指 示 (2002/61/EC) 副 本 ( 格 式 ) 夾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參 考 。

詳 細 情 況

  1. 正 如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65/2002 號 所 載 , 該 指 示 :

    1. 旨 在 保 障 人 類 健 康 及 改 善 消 費 者 安 全 ;
       

    2. 禁 止 使 用 會 釋 放 致 癌 物 質 胺 的 偶 氮 染 料 於 有 機 會 與 人 類 皮 膚 或 口 腔 有 直 接 和 長 期 接 觸 的 紡 織 及 皮 革 物 品 ;
       

    3. 禁 止 銷 售 以 禁 用 偶 氮 染 料 染 色 的 紡 織 # 及 皮 革 物 品 。 該 等 物 品 包 括 :

      • 成 衣 、 床 上 用 品 、 毛 巾 、 裝 飾 小 假 髮 、 假 髮 、 帽 、 尿 布 及 其 他 衞 生 用 品 、 睡 袋 ;
         

      • 鞋 履 、 手 套 、 腕 錶 帶 、 手 袋 、 錢 包 / 錢 夾 、 公 事 包 、 椅 套 、 掛 頸 式 錢 包 ;
         

      • 紡 織 或 皮 革 玩 具 , 以 及 包 含 紡 織 或 皮 革 成 衣 的 玩 具 ;
         

      • 擬 供 最 終 消 費 者 使 用 的 紗 線 和 布 料 ; 以 及

    4. 委 派 歐 洲 委 員 會 負 責 制 訂 一 致 的 測 試 方 法 , 探 測 致 癌 物 質 胺 的 釋 放 情 況 , 以 及 根 據 最 新 的 科 學 知 識 檢 討 若 干 關 於 偶 氮 染 料 的 條 文 。

  2. 成 員 國 須 將 該 指 示 納 入 其 國 家 法 律 , 並 於 2003 年 9 月 11 日 前 使 有 關 條 文 生 效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簽 署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蘇 惠 艷 代 行 )

2002 年 9 月 27 日

* :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丹 麥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盧 森 堡 、 荷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# : 以 再 造 纖 維 製 造 的 紡 織 物 品 若 符 合 若 干 條 件 ( 請 參 閱 附 件 ) , 可 豁 免 受 該 禁 令 禁 制 , 直 至 2005 年 1 月 1 日 為 止 。



  •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