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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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8/00 號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: 有 關 含 基 因 改 造 成 分
食 品 的 標 籤 規 例
詳 細 情 況
歐 洲 聯 盟 委 員 會 已 就 含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食 品 設 定 1% 的 容 許 水 平 , 食 品 所 含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如 超 過 該 容 許 水 平 , 便 須 加 上 標 籤 。
2. | 歐 盟 理 事 會 於 1998 年 5 月 制 訂 規 例 , 規 定 若 干 以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製 成 的 食 品 , 必 須 在 標 籤 上 加 以 標 明 。 該 規 例 適 用 於 將 會 交 予 最 終 消 費 者 , 完 全 或 部 分 以 基 因 改 造 大 豆 或 基 因 改 造 玉 米 製 成 的 食 物 和 食 物 成 分 ( 特 定 食 品 ) 。 如 該 特 定 食 品 含 有 基 因 改 造 製 成 的 蛋 白 質 或 脫 氧 核 糖 核 酸 , 商 號 便 須 以 指 定 方 式 標 明 該 食 品 含 有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。 |
3. | 歐 盟 委 員 會 有 鑑 於 食 品 意 外 夾 雜 基 因 改 造 製 成 的 蛋 白 質 或 脫 氧 核 糖 核 酸 是 無 法 完 全 避 免 的 , 因 此 最 近 修 訂 有 關 規 例 , 為 特 定 食 品 含 有 非 故 意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設 定 1% 的 容 許 水 平 。 該 1% 的 容 許 水 平 指 特 定 食 品 內 每 種 食 物 成 分 的 基 因 改 造 材 料 。 為 了 證 明 存 在 含 有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純 屬 意 外 , 製 造 商 及 商 號 必 須 提 供 足 夠 證 據 , 令 有 關 當 局 信 納 他 們 已 採 取 適 當 步 驟 , 避 免 在 其 產 品 內 使 用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或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。 |
4. | 該 標 籤 規 定 亦 已 擴 展 至 將 會 交 予 餐 館 、 醫 院 和 食 堂 等 大 型 飲 食 供 應 商 的 食 物 及 食 物 成 分 。 經 修 訂 的 規 例 將 於 2000 年 4 月 10 日 生 效 。 |
查 詢
5.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本 人 查 詢 。
貿 易 署 署 長
( 翁 旭 萍 代 行 )
2000 年 3 月 16 日
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