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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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3/00 號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: 計 量 單 位 指 示
歐 盟 第 二 次 延 長 共 同 體 內 實 施 十 進 制 標 籤 的 十 年 過 渡 期 。
2. | 前 歐 洲 共 同 體 理 事 會 於 1979 年 12 月 制 訂 了 一 項 指 示 , 協 調 整 個 共 同 體 的 計 量 制 度 。 該 指 示 規 定 , 就 經 濟 、 公 眾 衞 生 、 公 眾 安 全 及 行 政 事 宜 而 言 , 計 量 儀 器 和 以 計 量 單 位 表 達 的 數 量 量 度 及 標 示 方 法 , 只 可 使 用 國 際 單 位 制 ( 十 進 制 ) 。 然 而 , 該 指 示 並 不 函 蓋 空 運 和 海 運 , 以 及 在 英 國 和 愛 爾 蘭 距 離 的 量 度 和 生 啤 酒 的 數 量 單 位 。 因 此 , 該 指 示 會 影 響 備 有 數 量 標 籤 的 產 品 。 |
3. | 該 指 示 提 供 一 段 十 年 過 渡 期 , 而 在 此 期 間 , 可 以 同 時 使 用 十 進 制 單 位 和 補 充 標 示 方 法 ( 即 非 十 進 制 計 量 單 位 ) 。 首 段 十 年 過 渡 期 於 1989 年 12 月 31 日 完 結 , 然 而 , 前 歐 洲 共 同 體 理 事 會 把 過 渡 期 延 長 十 年 , 直 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 才 完 結 。 歐 盟 理 事 會 有 見 及 若 干 第 三 國 家 不 接 受 只 具 十 進 制 單 位 標 記 的 產 品 , 最 近 決 定 把 過 渡 期 再 延 長 十 年 , 使 輸 出 產 品 到 這 些 市 場 的 歐 盟 公 司 不 會 受 到 不 利 的 影 響 。 該 過 渡 期 將 於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完 結 。 |
查 詢
4.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本 人 查 詢 。
貿 易 署 署 長
( 翁 旭 萍 代 行 )
2000 年 3 月 8 日
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