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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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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54/00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經 修 訂 的 共 同 體
適 用 環 保 標 籤 計 劃

本 署 曾 於 2000 年 7 月 4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9/00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聯 盟 委 員 會 採 納 了 經 修 訂 的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計 劃 。 該 經 修 訂 的 計 劃 准 許 外 地 製 造 商 直 接 申 請 環 保 標 籤 , 並 把 涵 蓋 範 圍 由 貨 品 伸 展 至 服 務 貿 易 。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載 有 有 關 該 經 修 訂 計 劃 的 規 例 副 本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參 考 。

詳 細 情 況

  1. 該 經 修 訂 的 環 保 標 籤 計 劃 於 2000 年 9 月 24 日 生 效 。 該 經 修 訂 的 計 劃 與 原 有 的 計 劃 是 一 致 的 , 旨 在 推 廣 可 以 減 低 對 環 境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的 產 品 , 從 而 對 有 效 使 用 資 源 及 維 持 高 水 平 的 環 境 保 護 , 作 出 貢 獻 。 該 計 劃 依 然 屬 自 願 參 加 性 質 。 加 入 的 主 要 修 訂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-

     

  1. 該 計 劃 的 範 圍 除 了 包 括 貨 品 外 , 已 擴 闊 至 服 務 貿 易 ;
  1. 原 有 的 計 劃 只 接 受 歐 盟 製 造 商 及 進 口 商 申 請 , 但 經 修 訂 的 計 劃 已 伸 展 至 服 務 供 應 商 , 以 及 擁 有 本 身 品 牌 產 品 的 商 號 和 零 售 商 。 此 外 , 第 三 國 生 產 商 亦 可 直 接 申 請 環 保 標 籤 , 有 關 申 請 可 向 其 產 品 將 於 或 已 於 該 市 場 上 銷 售 的 歐 盟 成 員 國 的 主 管 機 構 遞 交 ;
  1. 該 經 修 訂 計 劃 內 的 環 保 標 籤 , 將 需 載 有 產 品 獲 發 環 保 標 籤 的 關 鍵 環 保 表 現 的 一 至 三 項 概 括 描 述 ( 例 如 低 空 氣 污 染 、 符 合 能 源 效 益 及 降 低 毒 性 ) ;
  1. 申 請 向 其 發 予 環 保 標 籤 的 人 士 , 須 繳 交 申 請 處 理 費 ; 而 獲 發 環 保 標 籤 的 人 士 亦 需 繳 交 年 費 , 才 可 使 用 有 關 標 籤 。 申 請 費 及 年 費 均 訂 有 最 高 及 最 低 限 額 。 就 中 小 型 企 業 以 及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產 品 製 造 商 和 服 務 供 應 商 而 言 , 申 請 費 及 年 費 將 會 減 低 至 少 25%;
  1. 歐 盟 委 員 會 將 成 立 一 個 歐 盟 環 保 標 籤 委 員 會 , 負 責 監 察 該 計 劃 的 運 作 ; 及
  1. 成 員 國 內 的 現 行 環 保 標 籤 計 劃 和 新 環 保 標 籤 計 劃 可 以 繼 續 與 經 修 訂 的 計 劃 共 存 , 而 合 作 和 協 調 措 施 將 會 制 訂 。
  1. 雖 然 經 修 訂 的 計 劃 已 取 代 原 有 的 計 劃 , 但 根 據 原 有 的 計 劃 下 訂 定 的 不 同 產 品 組 別 的 環 保 標 籤 生 態 標 準 將 依 然 有 效 , 直 至 有 關 標 準 被 修 訂 或 屆 滿 為 止 。 歐 盟 委 員 會 將 因 應 經 修 訂 計 劃 的 運 作 , 在 2005 年 9 月 24 日 前 對 其 作 出 覆 核 。
  1. 原 有 的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計 劃 於 1992 年 4 月 實 施 , 旨 在 推 廣 在 整 個 產 品 生 命 循 環 期 間 , 對 環 境 造 成 的 影 響 有 所 減 少 的 產 品 , 以 及 就 產 品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, 向 消 費 者 提 供 更 有 用 資 料 。 產 品 若 符 合 有 關 的 環 保 標 籤 生 態 標 準 , 將 會 獲 發 環 保 標 籤 。 有 關 的 環 保 標 籤 生 態 標 準 包 括 環 保 規 定 , 例 如 空 氣 質 素 和 食 水 質 素 , 減 少 廢 物 和 能 源 效 益 , 以 及 就 產 品 滿 足 消 費 者 需 要 的 能 力 有 關 的 要 素 。 特 定 的 環 保 標 籤 生 態 標 準 , 根 據 個 別 產 品 組 別 而 訂 立 。
  1. 迄 今 , 歐 盟 委 員 會 已 為 15 個 產 品 組 別 制 訂 環 保 標 籤 生 態 標 準 。 該 等 組 別 為 手 巾 紙 產 品 、 洗 碗 碟 機 、 土 質 改 良 劑 、 床 墊 、 油 漆 及 清 漆 、 鞋 履 、 紡 織 產 品 、 個 人 電 腦 、 洗 衣 劑 、 洗 碗 碟 機 用 洗 潔 劑 、 複 印 紙 、 燈 泡 、 便 攜 式 電 腦 、 雪 櫃 及 洗 衣 機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本 人 查 詢 。

 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 

( 翁 旭 萍 代 行 )

2000 年 10 月 23 日

* 歐 盟 包 括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丹 麥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盧 森 堡 、 荷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