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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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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56/99 號

挪 威 : 全 面 禁 止 在 玩 具 及 兒 童 護 理 產 品
中 使 用 酉 太 酸 鹽  

本 署 曾 於 1999 年 9 月 6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34/99 號 。 其 後 本 署 獲 得 挪 威 當 局 全 面 禁 止 在 玩 具 及 兒 童 護 理 產 品 中 使 用 酉 太 酸 鹽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。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有 實 施 該 項 禁 令 的 挪 威 規 例 ( 草 案 形 式 ) 的 副 本 , 以 供 參 考 。 據 本 署 理 解 , 草 案 與 最 終 規 例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。

詳 細 情 況

2.

挪 威 規 例 禁 止 製 造 、 輸 入 、 輸 出 或 銷 售 添 加 有 酉 太 酸 鹽 ( 定 義 為 鄰 苯 二 甲 酸 酯 ) 的 玩 具 及 兒 童 護 理 產 品 。 該 規 例 自 1999 年 7 月 28 日 起 生 效 。 受 影 響 的 產 品 包 括 :

銷 售 對 象 為 三 歲 以 下 兒 童 或 預 期 會 被 這 個 年 齡 組 別 兒 童 作 玩 具 使 用 的 玩 具 和 玩 具 零 件 ; 及

設 計 、 製 造 或 銷 售 供 三 歲 以 下 兒 童 吸 吮 或 咀 嚼 , 適 合 幼 兒 及 小 童 的 產 品 , 例 如 奶 嘴 ( 橡 皮 奶 嘴 ) 及 塑 膠 圍 涎 。 擬 使 用 時 與 食 物 有 接 觸 的 產 品 , 例 如 嬰 兒 奶 瓶 / 橡 皮 奶 嘴 蓋 、 杯 及 匙 , 則 不 包 括 在 內 , 因 其 已 受 其 他 規 例 所 管 制 。

 

   
3. 如 有 違 反 規 例 , 可 被 罰 款 及 處 以 其 他 刑 罰 。 作 為 一 項 過 渡 性 措 施 , 在 1999 年 7 月 28 日 前 已 於 挪 威 製 成 或 已 輸 入 挪 威 的 有 關 產 品 , 可 以 售 賣 直 至 2000 年 1 月 1 日 為 止 。

查 詢

4.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本 人 查 詢 。

 

貿 易 署 署 長

( 翁 旭 萍 代 行 )

1999 年 10 月 15 日



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