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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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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39/97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: 禁 止 使 用 夾 住 獸 腿 的 捕 獸 器 及 進 口 若 干 類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野 生 動 物 的 毛 皮 及 製 成 品 的 規 例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歐 盟 將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起 , 對 歐 盟 有 關 規 例 ( 該 規 例 ) 所 涵 蓋 毛 皮 及 有 關 產 品 執 行 進 口 禁 令 。 該 規 例 禁 止 使 用 夾 住 獸 腿 的 捕 獸 器 , 並 禁 止 以 夾 住 獸 腿 的 捕 獸 器 捕 捉 的 若 干 類 野 生 動 物 的 毛 皮 及 製 成 品 進 口 。

詳 細 情 況

有 關 規 例

  1. 一 九 九 一 年 十 一 月 , 歐 盟 通 過 一 項 理 事 會 規 例 , 禁 止 在 共 同 體 使 用 夾 住 獸 腿 的 捕 獸 器 , 並 禁 止 將 若 干 類 野 生 動 物 的 製 成 品 輸 進 歐 盟 , 除 非 生 產 國 已 禁 止 使 用 夾 住 獸 腿 的 捕 獸 器 , 或 已 確 保 所 採 用 捕 捉 方 法 , 符 合 國 際 協 定 的 人 道 的 捕 捉 標 準 。 禁 令 所 包 括 的 毛 皮 產 品 一 覽 表 , 載 於 附 件 I ( 英 文 版 ) 。

實 施 禁 令 遇 到 的 障 礙

  1. 由 於 缺 乏 人 道 的 捕 捉 標 準 , 加 上 加 拿 大 、 俄 羅 斯 及 美 國 提 出 強 烈 反 對 , 歐 盟 委 員 會 兩 次 押 後 實 施 進 口 禁 令 的 日 期 , 將 實 施 日 期 延 遲 至 一 九 九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。 技 術 上 , 禁 令 現 已 生 效 。 然 而 , 歐 盟 委 員 會 曾 經 通 知 會 員 國 , 實 施 進 口 禁 令 暫 時 並 不 實 際 可 行 , 並 要 求 會 員 國 的 海 關 不 要 採 取 行 動 , 中 斷 有 關 貨 品 的 貿 易 。 荷 蘭 是 唯 一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單 方 面 實 施 進 口 禁 令 的 會 員 國 。

禁 令 的 實 施

  1. 歐 盟 委 員 會 為 了 有 效 地 執 行 禁 令 , 須 對 獲 豁 免 遵 守 禁 令 的 國 家 實 施 提 交 證 明 書 的 規 定 。 具 體 來 說 , 如 被 禁 的 毛 皮 來 自 下 面 所 述 動 物 , 進 口 商 須 向 邊 境 海 關 辦 事 處 提 交 , 由 出 口 國 或 轉 口 國 有 關 當 局 發 出 的 證 明 書 , 證 明 被 禁 毛 皮 的 產 地 來 源 :
  1. 在 獲 豁 免 遵 守 禁 令 國 家 捕 捉 的 動 物 ;
  2. 在 歐 盟 會 員 國 捕 捉 的 動 物 ; 或
  3. 在 牢 籠 出 生 和 飼 養 的 動 物 。
  1. 有 關 第 4 段 (a) 項 , 歐 盟 委 員 會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九 月 四 日 公 佈 獲 豁 免 的 國 家 名 單 ( 參 閱 附 件 II)( 英 文 版 ) 。 該 等 國 家 現 已 沒 有 使 用 夾 住 獸 腿 的 捕 獸 器 , 或 所 採 用 捕 捉 方 法 是 符 合 國 際 協 定 的 人 道 的 捕 捉 標 準 , 因 此 , 獲 豁 免 遵 守 禁 令 。 名 單 上 共 有 二 十 三 個 國 家 , 加 拿 大 、 中 國 和 俄 羅 斯 均 在 其 內 。
  1. 提 交 證 明 書 的 規 定 , 將 於 獲 豁 免 國 家 的 名 單 公 佈 後 , 第 三 個 月 首 天 生 效 。 換 言 之 , 禁 令 將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起 切 實 執 行 。

對 香 港 的 影 響

  1. 有 關 貨 品 出 口 或 轉 口 往 歐 盟 , 將 須 遵 守 提 交 證 明 書 的 新 規 定 , 才 可 獲 豁 免 遵 守 禁 令 。 貿 易 署 現 正 研 究 , 如 何 協 助 商 號 遵 守 提 交 證 明 書 的 新 規 定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與 本 人 聯 絡 。

 

貿 易 署 署 長
( 王 卓 行 代 行 )

一 九 九 七 年 九 月 十 六 日

方 便 快 捷 的 查 詢 服 務 - 請 使 用 貿 易 署 24 小 時 一 般 查 詢 熱 線 : 2392 2922 。

備 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上 述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