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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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案 號 碼 : EIC 631/2
EIC 631/2/5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2/2017 號
中 國 內 地 : 禁 止 六 溴 環 十 二 烷 的 生 產 、 使 用 和 進 出 口
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環 境 保 護 部 等 十 一 部 門 發 出 公 告 , 除 特 定 情 况 外 , 禁 止 六 溴 環 十 二 烷 的 生 產 、 使 用 和 進 出 口 , 自 2016 年 12 月 26 日 起 生 效 。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環 境 保 護 部 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總 署 並 將 六 溴 環 十 二 烷 增 列 至 《 中 國 嚴 格 限 制 進 出 口 的 有 毒 化 學 品 目 錄 》 ( 2014 年 ) 中 。 有 關 公 告 詳 列 於 附 錄 一 ( pdf 格 式 ) 及 附 錄 二 ( pdf 格 式 ) 。
查 詢
2.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文 件 的 內 容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直 接 向 內 地 發 布 有 關 文 件 的 部 門 查 詢 。 對 此 通 告 的 其 他 問 題 , 可 向 本 署 內 地 科 ( 一 ) ( 電 話 : 2398 5444 )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戴 長 威 代 行 )
隨 附 錄 一 及 附 錄 二 ( pdf 格 式 )
2017 年 1 月 5 日
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