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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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案 編 號 : EIC 631/3/2/1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77/2014 號
中 國 內 地 : 對 原 產 於 美 國 、 韓 國 、 日 本 、 俄 羅 斯 和 中 國 台 灣 地 區 的 進 口 聚 氯 乙 烯 所 適 用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進 行 期 終 復 審 調 查
商 務 部 於 2014 年 9 月 28 日 發 出 2014 年 第 63 號 公 告 , 對 原 產 於 美 國 、 韓 國 、 日 本 、 俄 羅 斯 和 中 國 台 灣 地 區 的 進 口 聚 氯 乙 烯 進 行 反 傾 銷 措 施 期 終 復 審 調 查 。
2.利 害 關 係 方 可 於 公 告 發 布 日 ( 即 2014 年 9 月 28 日 ) 起 20 天 內 , 向 商 務 部 貿 易 救 濟 調 查 局 登 記 參 加 本 次 反 傾 銷 期 終 復 審 調 查 。
3.有 關 公 告 可 於 商 務 部 網 站 下 載 , 網 址 為 : http://www.mofcom.gov.cn/article/difang/fujian/201409/20140900749273.shtml。 有 關 該 終 裁 決 定 的 詳 情 , 請 參 閱 本 署 在 2003 年 10 月 2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49/2003 號 。
查 詢
4.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戴 長 威 代 行 )
2014 年 10 月 9 日
註 : |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