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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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案 編 號 : EIC 631/3/2/1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021/2014 號
中 國 內 地 : 終 止 對 原 產 於 日 本 、 韓 國 和 美 國 的 進 口 甲 苯 二 異 氰 酸 酯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
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商 務 部 於 2014 年 5 月 20 日 公 布 對 原 產 於 日 本 、 韓 國 和 美 國 的 進 口 甲 苯 二 異 氰 酸 酯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即 將 於 2014 年 11 月 20 日 到 期 。 由 於 在 反 傾 銷 措 施 終 止 日 60 天 前 , 國 內 產 業 或 其 代 表 未 有 提 出 有 充 份 證 據 支 持 的 期 終 復 審 申 請 , 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商 務 部 亦 決 定 不 主 動 發 起 期 終 復 審 ,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商 務 部 於 2014 年 11 月 20 日 發 出 2014 年 第 73 號 公 告 , 決 定 自 2014 年 11 月 21 日 起 , 終 止 對 原 產 於 日 本 、 韓 國 和 美 國 的 進 口 甲 苯 二 異 氰 酸 酯 所 適 用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。
2.有 關 本 案 反 傾 銷 調 查 終 裁 決 定 及 期 終 復 審 裁 定 的 詳 情 , 請 參 閱 本 署 分 別 在 2003 年 11 月 25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87/2003 號 及 在 2009 年 11 月 21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90/2009 號 。
查 詢
3.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的 內 容 有 任 何 疑 問 , 可 直 接 向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商 務 部 ( 電 話 : +86-10-6519 8318 ) 查 詢 。 對 此 通 告 的 其 他 問 題 可 向 本 署 陳 兆 雯 女 士 ( 電 話 : 2398 5444 )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戴 長 威 代 行 )
2014 年 11 月 27 日
註 : |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