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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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案 編 號 : EIC 631/3/2/1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30/2013 號
中 國 內 地 : 對 原 產 於 印 度 和 日 本 的 進 口 吡 啶 反 傾 銷 調 查 的 終 裁 決 定
商 務 部 於 2013 年 11 月 20 日 發 出 2013 年 第 73 號 公 告 , 公 布 對 原 產 於 印 度 和 日 本 的 進 口 吡 啶 反 傾 銷 調 查 的 終 裁 決 定 。 有 關 產 品 的 進 出 口 稅 則 號 為 2933 3100 。
詳 情
2.終 裁 決 定 原 產 於 印 度 和 日 本 的 進 口 吡 啶 存 在 傾 銷 , 國 內 相 關 產 業 受 到 實 質 損 害 , 且 兩 者 之 間 存 在 因 果 關 係 。 根 據 有 關 規 定 , 國 家 決 定 對 原 產 於 印 度 和 日 本 的 進 口 吡 啶 徵 收 反 傾 銷 稅 , 稅 率 由 24.6% 至 57.4% 。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實 施 期 限 自 2013 年 11 月 21 日 起 為 期 5 年 。 詳 情 可 參 閱 商 務 部 的 公 告 , 網 址 為 : http://www.mofcom.gov.cn/article/b/c/201311/20131100396788.shtml。
3.有 關 該 案 的 反 傾 銷 立 案 調 查 及 初 裁 決 定 詳 情 , 請 參 閱 本 署 在 2012 年 9 月 26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74/2012 號 及 在 2013 年 5 月 29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09/2013 號 。
查 詢
4.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戴 長 威 代 行 )
2013 年 11 月 22 日
註 : |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