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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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案 編 號 : EIC 631/3/2/1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46/2011 號
中 國 內 地 : 對 原 產 於 日 本 、 新 加 坡 、 韓 國 、 台 灣 地 區
和 美 國 的 進 口 氨 綸 進 行 反 傾 銷 期 終 復 審
商 務 部 於 2011 年 10 月 13 日 發 出 2011 年 第 58 號 公 告 , 對 原 產 於 日 本 、 新 加 坡 、 韓 國 、 台 灣 地 區 和 美 國 的 進 口 氨 綸 進 行 反 傾 銷 措 施 期 終 復 審 調 查 。 有 關 產 品 的 進 出 口 稅 則 號 為 5402 4410 、 5402 4900 和 5402 6920 , 其 中 5402 4900 項 下 產 品 的 商 品 編 碼 為 5402 4900 01 。
詳 情
2. 就 傾 銷 調 查 , 任 何 利 害 關 係 方 可 於 公 告 發 布 日 ( 即 2011 年 10 月 13 日 ) 起 20 天 內 , 向 商 務 部 進 出 口 公 平 貿 易 局 申 請 參 加 應 訴 , 提 供 2010 年 7 月 1 日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對 中 國 內 地 及 其 他 市 場 出 口 該 產 品 的 數 量 及 金 額 。 就 產 業 損 害 調 查 , 任 何 利 害 關 係 方 可 於 公 告 發 布 日 起 20 天 內 , 向 商 務 部 產 業 損 害 調 查 局 申 請 參 加 應 訴 , 並 提 供 在 200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期 間 的 生 產 能 力 、 產 量 、 庫 存 以 及 在 建 和 擴 建 計 劃 。 兩 局 的 聯 繫 資 料 如 下 :
商 務 部 進 出 口 公 平 貿 易 局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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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 話 : | +86-10-8509 3406 、 6519 8757 |
傳 真 : | +86-10-8509 3407 |
商 務 部 產 業 損 害 調 查 局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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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 話 : | +86-10-6519 8069 、 6519 8073 |
傳 真 : | +86-10-6519 7579 |
3. 在 復 審 期 間 , 內 地 繼 續 對 原 產 於 日 本 、 新 加 坡 、 韓 國 、 台 灣 地 區 和 美 國 的 進 口 氨 綸 徵 收 反 傾 銷 稅 。 有 關 公 告 可 於 商 務 部 網 站 下 載 , 網 址 為 :
http://big5.mofcom.gov.cn/aarticle/b/c/201110/20111007778315.html 。 有 關 該 案 終 裁 決 定 的 詳 情 , 請 參 閱 本 署 在 2006 年 10 月 13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07/2006 號 。
查 詢
4.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鄧 智 禮 代 行 )
2011 年 10 月 19 日
註 :
-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