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頁範本路徑
跳至主要內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單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案 編 號 : EIC 631/3/2/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87/2009 號

中 國 內 地 : 對 原 產 於 日 本 、 美 國 、 馬 來 西 亞 和 台 灣 地 區 的 進 口 乙 醇 胺 反 傾 銷 措 施 進 行 期 終 復 審

商 務 部 於 2009 年 11 月 13 日 發 出 2009 年 第 90 號 公 告 , 公 布 自 2009 年 11 月 14 日 起 , 對 原 產 於 日 本 、 美 國 、 馬 來 西 亞 和 台 灣 地 區 進 口 乙 醇 胺 進 行 反 傾 銷 措 施 期 終 復 審 調 查 , 以 及 終 止 對 原 產 於 伊 朗 和 墨 西 哥 的 進 口 乙 醇 胺 徵 收 反 傾 銷 稅 。 有 關 產 品 的 進 出 口 稅 則 號 為 2922 1100 和 2922 1200 。

 

詳 情

  1.  
  2. 就 傾 銷 調 查 , 任 何 利 害 關 係 方 可 於 公 告 發 布 日 ( 即 2009 年 11 月 13 日 ) 起 20 天 內 , 向 商 務 部 進 出 口 公 平 貿 易 局 申 請 參 加 應 訴 , 提 供 從 2008 年 10 月 1 日 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 向 中 國 內 地 及 其 他 市 場 出 口 被 調 查 產 品 的 數 量 及 金 額 。 就 產 業 損 害 調 查 , 利 害 關 係 方 可 於 公 告 發 布 日 起 20 天 內 , 向 商 務 部 產 業 損 害 調 查 局 登 記 應 訴 , 並 提 供 在 2005 年 1 月 1 日 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 期 間 的 生 產 能 力 、 產 量 、 庫 存 、 在 建 和 擴 建 計 劃 。 兩 局 的 聯 繫 資 料 如 下 :  

商 務 部 進 出 口 公 平 貿 易 局
電 話 : 86-10-85093411 、 65198915
傳 真 : 86-10-85093409
商 務 部 產 業 損 害 調 查 局
電 話 : 86-10-65198062 、 65198182
傳 真 : 86-10-65197578
  1. 有 關 公 告 可 於 商 務 部 網 站 下 載 , 網 址 為 :
    http://www.mofcom.gov.cn/aarticle/b/c/200911/20091106616833.html 。 有 關 本 案 的 終 裁 決 定 的 詳 情 , 請 參 閱 本 署 在 2004 年 11 月 16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90/2004 號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盧 世 昌 代 行 )

2009 年 11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