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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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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案 編 號 : EIC 631/3/2/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57/2009 號

中 國 內 地 : 對 原 產 於 美 國 、 歐 盟 和 韓 國 的 進 口 己 二 酸 反 傾 銷 調 查 的 最 終 調 查 結 論

商 務 部 於 2009 年 11 月 1 日 發 出 2009 年 第 78 號 公 告 , 公 布 對 原 產 於 美 國 、 歐 盟 和 韓 國 的 進 口 己 二 酸 反 傾 銷 調 查 的 終 裁 決 定 。 有 關 產 品 的 進 出 口 稅 則 號 為 2917 1200 。

詳 情

  1. 終 裁 決 定 原 產 於 美 國 、 歐 盟 和 韓 國 的 進 口 己 二 酸 存 在 傾 銷 , 對 國 內 相 關 產 業 做 成 損 害 , 且 兩 者 之 間 存 在 因 果 關 係 。 根 據 有 關 規 定 , 國 家 決 定 對 原 產 於 以 上 地 區 的 進 口 己 二 酸 徵 收 反 傾 銷 稅 , 稅 率 由 5.0% 至 35.4% 。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實 施 期 限 自 2009 年 11 月 2 日 起 為 期 5 年 。 詳 情 可 參 閱 商 務 部 的 公 告 , 網 址 為
    http://www.mofcom.gov.cn/aarticle/b/e/200911/20091106594373.html

  2. 有 關 本 案 的 反 傾 銷 立 案 調 查 及 初 裁 決 定 的 詳 情 , 請 參 閱 本 署 在 2008 年 11 月 11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54/2008 號 及 在 2009 年 6 月 30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35/2009 號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盧 世 昌 代 行 )

2009 年 11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