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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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案 號 碼 : EIC 631/2/5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60/2009 號
中 國 內 地 : 關 於 修 改 《 取 得 內 地 法 律 職 業 資 格 的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民 在 內 地 從
事 律 師 職 業 管 理 辦 法 》
因 應 香 港 與 內 地 簽 署 的 《 (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) 補 充 協 議 六 》 , 司 法 部 於 2009 年 9 月 1 日 公 布 對 《 取 得 內 地 法 律 職 業 資 格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民 在 內 地 從 事 律 師 職 業 管 理 辦 法 》 作 出 修 改 。 經 修 改 後 的 辦 法 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有 關 辦 法 載 於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參 考 。
查 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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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甄 凱 瑩 代 行 )
隨 附 件 (pdf 格 式 )
2009 年 9 月 7 日
註 : |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