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檔 案 號 碼 : EIC 631/3/2/1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60/2009 號
中 國 內 地 : 對 原 產 於 美 國 、 日 本 和 韓 國 的 進 口 非 色 散 位
移 單 模 光 纖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即 將 到 期
商 務 部 於 2009 年 7 月 1 日 發 出 2009 年 第 49 號 公 告 , 公 布 對 原 產 於 美 國 、 日 本 和 韓 國 的 進 口 非 色 散 位 移 單 模 光 纖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即 將 於 2010 年 1 月 1 日 到 期 。 有 關 產 品 的 稅 則 號 為 9001 1000 。
詳 情
-
根 據 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反 傾 銷 條 例 》 , 經 復 審 確 定 終 止 徵 收 反 傾 銷 稅 有 可 能 導 致 傾 銷 和 損 害 繼 續 或 者 再 度 發 生 的 , 反 傾 銷 稅 的 徵 收 期 限 可 以 適 當 延 長 。 自 公 告 發 佈 日 起 ( 即 2009 年 7 月 1 日 ) , 國 內 產 業 或 其 代 表 可 在 反 傾 銷 措 施 到 期 日 60 天 前 , 以 書 面 形 式 向 商 務 部 提 出 期 終 復 審 申 請 。 申 請 書 應 包 含 終 止 徵 收 反 傾 銷 稅 將 可 能 導 致 傾 銷 和 損 害 的 繼 續 或 再 度 發 生 的 充 分 證 據 。
-
在 該 反 傾 銷 措 施 終 止 前 , 如 國 內 產 業 或 其 代 表 未 有 按 有 關 公 告 的 規 定 提 出 復 審 申 請 或 商 務 部 未 決 定 主 動 進 行 期 終 復 審 , 則 內 地 對 原 產 於 美 國 、 日 本 和 韓 國 的 進 口 非 色 散 位 移 單 模 光 纖 所 適 用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將 於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終 止 實 施 。
-
有 關 該 案 的 反 傾 銷 調 查 的 終 裁 決 定 的 詳 情 , 請 參 閱 本 署 在 2005 年 1 月 6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/2005 號 。
查 詢
-
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甄 凱 瑩 代 行 )
2009 年 7 月 13 日
註 : |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