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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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案 號 碼 : EIC 631/3/2/1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35/2009 號
中 國 內 地 : 對 原 產 於 韓 國 、 歐 盟 和 美 國 的 進 口 己 二 酸 反 傾 銷 調 查 的 初 裁 決 定
商 務 部 於 2009 年 6 月 26 日 發 出 2009 年 第 48 號 公 告 , 公 布 對 原 產 於 韓 國 、 歐 盟 和 美 國 的 進 口 己 二 酸 反 傾 銷 調 查 的 初 裁 決 定 。 有 關 產 品 的 進 口 稅 則 號 為 2917 1200 。
詳 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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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 裁 確 定 原 產 於 韓 國 、 歐 盟 和 美 國 的 進 口 被 調 查 產 品 存 在 傾 銷 , 傾 銷 幅 度 為 5.7% 至 35.4% 。 傾 銷 對 內 地 產 業 造 成 實 質 損 害 , 兩 者 之 間 存 在 因 果 關 係 。 自 2009 年 6 月 27 日 起 , 進 口 經 營 者 在 進 口 原 產 於 以 上 地 區 的 己 二 酸 時 , 應 依 照 傾 銷 幅 度 向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提 供 相 應 保 證 金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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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 利 害 關 係 方 可 在 公 告 發 布 日 ( 即 2009 年 6 月 26 日 ) 起 20 天 內 , 向 商 務 部 提 出 書 面 評 論 並 附 相 關 證 據 , 商 務 部 將 予 以 考 慮 。 詳 情 可 參 閱 商 務 部 的 公 告 , 網 址 為 :
http://big5.mofcom.gov.cn/aarticle/b/c/200906/20090606360838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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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 關 該 案 的 反 傾 銷 立 案 調 查 詳 情 , 請 參 閱 本 署 在 2008 年 11 月 11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54/2008 號 。
查 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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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甄 凱 瑩 代 行 )
2009 年 6 月 30 日
註 : |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