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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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案 號 碼 : EIC 631/2/7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20/2009 號
中 國 內 地 : 關 於 補 充 養 老 保 險 費 、 補 充 醫 療 保 險 費
有 關 企 業 所 得 稅 政 策 問 題 的 通 知
財 政 部 及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近 日 發 出 通 知 , 明 確 企 業 按 規 定 為 員 工 支 付 的 補 充 養 老 保 險 費 及 補 充 醫 療 保 險 費 , 分 別 在 不 超 過 職 工 工 資 總 額 5% 標 準 內 的 部 分 , 在 計 算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時 准 予 扣 除 ; 超 過 的 部 分 , 不 予 扣 除 。 通 知 全 文 載 於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參 考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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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 關 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》 及 其 實 施 條 例 的 詳 情 , 請 參 閱 本 署 於 2007 年 3 月 21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32/2007 號 及 於 2007 年 12 月 13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99/2007 號 。
查 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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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黃 美 美 代 行 )
隨 附 件 (pdf 格 式 )
2009 年 6 月 23 日
註 : |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