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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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號 : CR EIC 693/3/2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06/2009 號
印 度 : 對 源 自 香 港 和 中 國 內 地 或 由 該 兩 地 輸 出 的 進
口 亞 麻 布 料 所 進 行 的 反 傾 銷 調 查 初 步 裁 決 結 果
本 署 於 2008 年 10 月 24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29/2008 號 , 其 後 印 度 商 業 及 工 業 部 ( 印 度 當 局 ) 就 源 自 香 港 和 中 國 內 地 或 由 該 兩 地 輸 出 的 進 口 亞 麻 布 料 所 進 行 的 反 傾 銷 調 查 , 於 2009 年 2 月 17 日 刊 登 通 知 , 公 布 初 步 裁 決 結 果 , 決 定 實 施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。 有 關 通 知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<http://commerce.nic.in/writereaddata/traderemedies/adpref_Flax_Fabrics_ChinPR
_HongKong.pdf>
詳 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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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 度 當 局 於 2008 年 10 月 3 日 發 出 展 開 反 傾 銷 調 查 的 通 知 。 其 後 , 印 度 當 局 初 步 裁 決 , 由 於 從 香 港 和 中 國 內 地 進 口 亞 麻 布 料 的 傾 銷 情 況 增 加 及 持 續 , 本 土 工 業 已 遭 受 實 質 損 害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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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 度 當 局 就 由 香 港 和 中 國 內 地 進 口 的 上 述 產 品 , 評 估 暫 定 傾 銷 差 價 , 分 別 為 120% 和 219% 。 印 度 當 局 認 為 , 在 完 成 調 查 前 , 當 局 須 徵 收 臨 時 稅 項 , 以 抵 銷 傾 銷 和 損 害 情 況 。 當 局 建 議 , 對 上 述 源 自 香 港 和 中 國 內 地 或 由 該 兩 地 輸 出 的 進 口 產 品 , 實 施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, 稅 率 分 別 為 每 公 尺 205.52 印 度 盧 比 和 204.89 印 度 盧 比 。 當 局 尚 未 指 定 臨 時 稅 徵 收 日 期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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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 度 當 局 歡 迎 有 關 人 士 就 初 步 裁 決 結 果 提 交 意 見 , 以 供 其 在 作 出 最 終 裁 決 結 果 時 考 慮 。 有 關 意 見 須 於 初 步 結 果 公 布 日 期 後 的 40 天 內 送 達 印 度 當 局 :
Directorate General of Anti-Dumping & Allied Duties,
Ministry of Commerce & Industry, Department of Commerce
Room No.240, Udyog Bhavan,
New Delhi-110107, India如 有 需 要 , 印 度 當 局 會 就 初 步 裁 決 再 作 核 實 , 並 在 公 布 最 終 裁 決 前 披 露 重 要 資 料 。
查 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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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商 號 涉 及 在 廣 東 省 出 口 有 關 產 品 , 可 聯 絡 廣 東 省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廳 進 出 口 公 平 貿 易 局 局 長 陳 立 鵬 ( 電 話 : +86-20-38819913 ) , 或 副 局 長 帥 海 燕 ( 電 話 : +86-20-38819915 ) 。 該 局 其 中 兩 項 職 能 包 括 負 責 執 行 反 傾 銷 調 查 , 以 及 就 針 對 廣 東 省 出 口 商 品 的 反 傾 銷 調 查 , 指 導 和 協 調 廣 東 省 內 企 業 參 加 應 訴 和 相 關 的 工 作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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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與 下 開 署 名 人 聯 絡 ( 電 話 : 23985650 或 電 郵 : jimwong@tid.gov.hk)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黃 振 輝 代 行 )
2009 年 2 月 26 日
註 : |
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