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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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案 號 碼 : EIC 631/2/9
EIC 631/22/1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18/2008 號
中 國 內 地 : 《 來 料 加 工 企 業 原 地 不 停 產 轉 型 的 操
作 指 引 》
廣 東 省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廳 等 11 個 部 門 於 2008 年 8 月 5 日 發 出 《 來 料 加 工 企 業 原 地 不 停 產 轉 型 的 操 作 指 引 》 ( 《 操 作 指 引 》 ) , 以 支 持 和 鼓 勵 來 料 加 工 廠 就 地 轉 型 為 具 有 獨 立 法 人 資 格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或 其 他 類 型 企 業 。 《 操 作 指 引 》 自 發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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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操 作 指 引 》 的 要 點 包 括 :
辦 理 原 地 " 轉 型 " 手 續 的 基 本 程 序 ;
對 擬 在 同 一 註 冊 地 址 轉 型 的 企 業 , 允 許 轉 型 前 後 兩 個 不 同 名 稱 和 性 質 的 企 業 , 在 六 個 月 內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;
在 《 操 作 指 引 》 指 定 的 期 間 , 海 關 允 許 新 設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與 原 來 料 加 工 廠 同 時 辦 理 進 出 口 通 關 等 業 務 , 對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的 外 商 提 供 的 不 作 價 設 備 和 加 工 貿 易 項 下 保 稅 料 件 直 接 結 轉 至 轉 型 後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( 或 其 他 類 型 企 業 ) , 有 關 設 備 的 監 管 期 限 可 連 續 計 算 。
對 轉 型 前 經 海 關 核 定 的 來 料 加 工 廠 的 企 業 分 類 管 理 類 別 和 由 外 經 貿 主 管 部 門 核 定 的 生 產 能 力 證 明 , 在 企 業 轉 型 後 基 本 情 況 無 重 大 變 化 的 情 況 下 , 經 海 關 和 外 經 貿 主 管 部 門 核 准 後 可 繼 續 予 以 認 可 ; 及
有 關 原 來 料 加 工 廠 已 經 取 得 或 核 發 的 環 保 、 消 防 的 有 關 達 標 資 質 等 , 在 轉 型 後 的 處 理 情 況 等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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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操 作 通 知 》 載 於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參 考 。
查 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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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甄 凱 瑩 代 行 )
隨 附 件 (pdf 格 式 )
2008 年 8 月 13 日
註 : |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