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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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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案 號 碼 : EIC 631/3/2/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99/2006 號

中 國 內 地 : 對 原 產 於 日 本 、 新 加 坡 、 韓 國 、 台 灣 地 區 和 美 國 的 進 口 氨 綸 反 傾 銷 調 查 的 初 裁 決 定

商 務 部 於 2006 年 5 月 24 日 發 出 2006 年 第 33 號 公 告 , 公 佈 對 原 產 於 日 本 、 新 加 坡 、 韓 國 、 台 灣 地 區 和 美 國 的 進 口 氨 綸 反 傾 銷 調 查 的 初 裁 決 定 。 有 關 產 品 的 中 國 海 關 稅 則 號 為 5402 4920 及 5402 6920 。

初 裁 決 定

  1. 初 裁 確 定 原 產 於 日 本 、 新 加 坡 、 韓 國 、 台 灣 地 區 和 美 國 的 進 口 被 調 查 產 品 存 在 傾 銷 , 傾 銷 幅 度 為 0% - 61.0% 。 傾 銷 對 內 地 產 業 造 成 實 質 損 害 , 兩 者 之 間 存 在 因 果 關 係 。 自 2006 年 5 月 24 日 起 , 進 口 經 營 者 在 進 口 原 產 於 以 上 地 區 的 氨 綸 時 , 應 依 照 傾 銷 幅 度 向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提 供 相 應 的 保 證 金 。

  2. 各 利 害 關 係 方 可 在 公 告 發 佈 日 ( 即 2006 年 5 月 24 日 ) 起 20 天 內 , 向 商 務 部 提 出 書 面 評 論 並 附 相 關 證 據 , 商 務 部 將 予 以 考 慮 。 詳 情 可 參 閱 商 務 部 的 公 告 , 網 址 為 :

http://www.mofcom.gov.cn/aarticle/b/e/200605/20060502272544.html 。

  1. 有 關 本 案 的 反 傾 銷 立 案 調 查 的 詳 情 , 請 參 閱 本 署 在 2005 年 4 月 14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31/2005 號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趙 汝 棠 代 行 )

2006 年 5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