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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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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案 號 碼 : EIC 631/2/8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23/2005 號

中 國 內 地 : 中 外 合 資 人 才 中 介 機 構 管 理 暫 行 規 定

人 事 部 、 商 務 部 及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 局 於 2005 年 5 月 24 日 聯 合 發 佈 經 修 訂 的 《 中 外 合 資 人 才 中 介 機 構 管 理 暫 行 規 定 》 , 自 發 佈 日 起 30 日 後 施 行 。 《 規 定 》 訂 明 符 合 《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》 下 的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, 在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人 才 中 介 機 構 ,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金 爲 12.5 萬 美 元 , 可 擁 有 的 股 權 比 例 不 超 過 70% ; 其 中 內 地 合 資 方 應 是 成 立 1 年 以 上 的 人 才 中 介 機 構 。 《 規 定 》 全 文 載 於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參 考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( 趙 汝 棠 代 行 )

附 件 (pdf 格 式 )

2005 年 10 月 14 日



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