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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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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編 號 : EIC 631/3/2/1

執 事 先 生 :

 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49/2003 號

中 國 內 地 : 對 原 產 於 美 國 、 韓 國 、 日 本 、 俄 羅 斯 和 台 灣 地 區 的 進 口 聚 氯 乙 烯 反 傾 銷 調 查 的 終 裁 決 定

商 務 部 於 2003 年 9 月 29 日 發 出 2003 年 第 48 號 公 告 , 公 佈 對 原 產 於 美 國 、 韓 國 、 日 本 、 俄 羅 斯 和 台 灣 地 區 的 進 口 聚 氯 乙 烯 反 傾 銷 調 查 的 終 裁 決 定 。 有 關 中 國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號 為 3904 1000 , 其 中 不 包 括 3904 1000 項 下 的 聚 氯 乙 烯 糊 樹 脂 。

反 傾 銷 措 施

  1. 終 裁 決 定 被 調 查 產 品 存 在 傾 銷 , 並 對 國 內 產 業 造 成 實 質 損 害 , 兩 者 之 間 存 在 因 果 關 係 。 根 據 有 關 規 定 , 國 家 決 定 對 原 產 於 美 國 、 韓 國 、 日 本 、 俄 羅 斯 和 台 灣 地 區 的 進 口 聚 氯 乙 烯 反 傾 銷 徵 收 反 傾 銷 稅 , 稅 率 由 6% 至 84% 。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實 施 期 限 自 2003 年 9 月 29 日 起 為 期 5 年 。 其 中 俄 羅 斯 薩 彥 斯 克 化 學 塑 料 股 份 公 司 與 商 務 部 於 2003 年 9 月 27 日 簽 署 了 價 格 承 諾 協 議 , 並 於 2003 年 9 月 29 日 生 效 , 該 公 司 適 用 價 格 承 諾 協 議 有 關 規 定 。
     

  2. 有 關 本 案 的 反 傾 銷 立 案 調 查 及 初 裁 決 定 的 詳 情 , 請 參 閱 本 署 在 2002 年 4 月 16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2/02 號 及 在 2003 年 5 月 12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38/2003 號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。

 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 

( 鄭 芷 恪 代 行 )

2003 年 10 月 2 日



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