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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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案 編 號 : EIC 631/2/5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32/2003 號
中 國 內 地 : 認 證 認 可 條 例
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於 2003 年 9 月 3 日 頒 佈 《 認 證 認 可 條 例 》 , 自 2003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《 條 例 》 詳 列 設 立 認 證 機 構 的 條 件 、 申 請 和 批 准 程 序 , 以 及 對 認 證 及 認 可 活 動 作 出 規 範 。 《 條 例 》 全 文 載 於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參 考 。
查 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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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鄭 芷 恪 代 行 )
隨 附 件 (pdf 格 式 )
2003 年 9 月 15 日
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