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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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案 編 號 : EIC 631/2/8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1/2003 號
中 國 內 地 : 關 於 加 強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審 批 、 登 記 、 外 匯 及 稅 收 管 理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
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、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、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 局 、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聯 合 公 佈 《 關 於 加 強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審 批 、 登 記 、 外 匯 及 稅 收 管 理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》 , 自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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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 據 現 行 外 商 投 資 有 關 法 律 、 法 規 的 規 定 , 中 外 合 資 、 中 外 合 作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的 註 冊 資 本 中 , 外 國 投 資 者 的 出 資 比 例 一 般 不 低 於 25% 。 《 通 知 》 規 定 外 國 投 資 者 出 資 比 例 低 於 25%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, 除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外 , 其 投 資 總 額 項 下 進 口 自 用 設 備 、 物 品 不 享 受 稅 收 減 免 待 遇 , 其 他 稅 收 不 享 受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待 遇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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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通 知 》 亦 對 外 資 併 購 國 內 企 業 的 相 關 審 批 程 序 和 出 資 繳 付 期 限 作 出 具 體 規 定 。 當 外 國 投 資 者 收 購 境 內 企 業 的 股 權 時 , 該 境 內 企 業 應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的 規 定 , 經 審 批 後 變 更 為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。 此 外 , 外 國 投 資 者 應 自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營 業 執 照 頒 發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支 付 全 部 購 買 金 ; 特 殊 情 況 下 可 經 審 批 後 , 自 營 業 執 照 頒 發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 支 付 購 買 總 金 額 的 60% 以 上 , 並 在 1 年 內 付 清 全 部 購 買 金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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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通 知 》 全 文 載 於 附 件 , 以 供 參 考 。
查 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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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鄭 芷 恪 代 行 )
隨 附 件
2003 年 1 月 16 日
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