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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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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42/2003 號

日 本 : 汽 油 及 柴 油 新 標 準

日 本 經 濟 產 業 省 正 計 劃 對 「 汽 油 及 其 他 燃 料 品 質 管 制 法 」 的 條 例 作 出 兩 項 修 訂 , 對 汽 油 及 柴 油 的 准 許 含 硫 量 及 含 氧 量 制 定 新 標 準 。

詳 情

  1. 新 建 議 的 標 準 旨 在 防 止 空 氣 污 染 及 確 保 公 眾 安 全 。 經 濟 產 業 省 稍 後 會 公 佈 詳 情 。 新 標 準 的 建 議 大 綱 如 下 :

 
產 品

新 標 準 建 議 大 綱

暫 訂 實 施 日 期
(a) 汽 油 將 准 許 最 高 含 硫 量 由 100 ppm 降 至 50 ppm

2004 年 年 底 前

柴 油 將 准 許 最 高 含 硫 量 由 500 ppm 降 至 50 ppm
(b) 汽 油 制 定 准 許 最 高 含 氧 量

2003 年 8 月

查 詢

  1.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72 與 本 人 聯 絡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 

( 陳 曉 琳 代 行 )

2003 年 5 月 15 日



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