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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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3/02 號
中 國 內 地 : 《 反 傾 銷 調 查 立 案 暫 行 規 則 》 及
《 反 傾 銷 調 查 聽 證 會 暫 行 規 則 》
國 務 院 於 2001 年 11 月 26 日 發 佈 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反 傾 銷 調 查 條 例 》 , 詳 情 已 載 於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97/01 號 。 根 據 《 條 例 》 的 規 定 ,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最 近 發 佈 《 反 傾 銷 調 查 立 案 暫 行 規 則 》 及 《 反 傾 銷 調 查 聽 證 會 暫 行 規 則 》 , 分 別 自 2002 年 3 月 13 日 及 2002 年 1 月 22 日 起 施 行 。 規 則 全 文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(pdf 格 式 ) 。
查 詢
-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鄭 芷 恪 代 行 )
2002 年 4 月 16 日
隨 附 件
附 件 一 (pdf 格 式 )
附 件 二 (pdf 格 式 )
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