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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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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tidenq@tid.gcn.gov.hk

檔 案 編 號 : EIC 631/3/2/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24/02 號

中 國 內 地 : 關 於 對 部 分 進 口 鋼 鐵 產 品 的 保 障 措 施 調 查 的 終 裁 決 定

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( 外 經 貿 部 ) 於 2002 年 11 月 19 日 發 出 2002 年 第 48 號 公 告 , 公 佈 關 於 對 部 分 進 口 鋼 鐵 產 品 的 保 障 措 施 調 查 的 終 裁 決 定 。 調 查 確 定 有 5 類 鋼 鐵 產 品 的 進 口 數 量 激 增 , 對 國 內 產 業 造 成 嚴 重 損 害 , 而 二 者 之 間 存 在 因 果 關 係 。 這 5 類 產 品 是 : 熱 軋 普 薄 板 、 冷 軋 普 薄 板 ( 帶 ) 、 彩 塗 板 、 無 取 向 硅 電 鋼 、 冷 軋 不 銹 薄 板 ( 帶 ) 。 其 他 被 調 查 的 20 類 鋼 鐵 產 品 並 不 符 合 實 施 最 終 保 障 措 施 的 法 定 條 件 。

保 障 措 施 詳 情

  1. 根 據 上 述 調 查 結 果 , 自 2002 年 11 月 20 日 起 , 國 家 對 熱 軋 普 薄 板 、 冷 軋 普 薄 板 ( 帶 ) 、 彩 塗 板 、 無 取 向 硅 電 鋼 、 冷 軋 不 銹 薄 板 ( 帶 ) 等 5 類 進 口 鋼 鐵 產 品 實 施 最 終 保 障 措 施 。 最 終 保 障 措 施 採 取 " 關 稅 配 額 、 先 來 先 辦 " 的 方 式 。 在 規 定 數 量 內 進 口 產 品 仍 執 行 現 行 適 用 關 稅 稅 率 , 規 定 數 量 外 進 口 產 品 在 執 行 現 行 適 用 關 稅 稅 率 的 基 礎 上 加 徵 關 稅 。 最 終 保 障 措 施 的 實 施 期 限 為 3 年 ( 包 括 臨 時 保 障 措 施 的 實 施 期 限 ) , 即 自 2002 年 5 月 24 日 至 2005 年 5 月 23 日 , 並 在 實 施 期 間 將 逐 步 放 寬 。 最 終 保 障 措 施 適 用 的 產 品 、 關 稅 配 額 數 量 及 加 徵 關 稅 稅 率 的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一 (pdf 格 式 ) 。
     

  2. 對 進 口 份 額 不 超 過 該 類 產 品 進 口 總 量 3% 的 原 產 於 發 展 中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產 品 不 適 用 最 終 保 障 措 施 , 但 進 口 商 需 提 供 來 自 不 適 用 最 終 保 障 措 施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產 品 原 產 地 證 明 。 不 適 用 最 終 保 障 措 施 的 發 展 中 國 家 或 地 區 產 品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二 (pdf 格 式 ) 。
     

  3. 不 適 用 最 終 保 障 措 施 的 臨 時 保 障 措 施 涉 案 產 品 在 臨 時 保 障 措 施 實 施 期 間 加 徵 的 關 稅 將 予 以 退 還 , 有 關 辦 法 外 經 貿 部 另 行 公 佈 。
     

  4. 有 關 對 部 份 進 口 鋼 鐵 產 品 進 行 保 障 措 施 調 查 及 實 施 臨 時 保 障 措 施 的 詳 情 , 請 參 閱 本 署 在 2002 年 6 月 10 日 及 2002 年 8 月 22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13/02 號 及 168/02 號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 

 

( 鄭 芷 恪 代 行 )

附 件 一 附 件 二 (pdf 格 式 )

2002 年 11 月 21 日



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