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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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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案 號 碼 : EIC 111/2/11
EIC 111/3
CR EIC 111/1/25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23/2020 號

美 國 : 有 關 香 港 製 造 的 貨 品 的 原 產 地 標 記 規 定

美 國 海 關 及 邊 境 保 衞 局 ( 美 國 海 關 ) 於 2020 年 8 月 11 日 發 出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, 表 示 因 應 美 國 總 統 於 2020 年 7 月 14 日 簽 署 了 一 份 題 為 香 港 正 常 化 的 行 政 命 令 , 美 國 海 關 宣 布 由 香 港 製 造 的 貨 品 進 口 至 美 國 將 不 能 以 「 香 港 」 作 為 產 地 來 源 標 記 , 並 須 以 「 中 國 」 作 為 標 記 。 在 過 渡 期 屆 滿 後 ( 即 美 國 時 間 2020 年 9 月 25 日 後 ) , 貨 品 進 入 美 國 、 或 從 倉 庫 取 出 , 並 於 美 國 用 作 消 費 用 途 , 須 根 據 新 規 定 標 記 相 關 貨 品 。

詳 情

2.經 修 訂 的 《 1930 年 美 國 關 稅 法 》 ( 19 U.S.C. 1304 ) 第 304 條 列 明 , 除 非 另 有 規 定 , 否 則 進 口 到 美 國 的 每 項 源 自 外 國 的 貨 品 ( 或 其 容 器 ) 均 應 在 顯 眼 的 地 方 標 記 , 有 關 標 記 須 清 晰 , 不 能 磨 除 及 盡 量 在 貨 品 ( 或 其 容 器 ) 性 質 允 許 的 範 圍 內 可 永 久 保 留 , 以 向 美 國 的 最 終 購 買 者 展 示 該 貨 品 原 產 地 的 英 文 名 稱 。

3.2020 年 7 月 14 日 , 美 國 總 統 簽 署 了 一 份 題 為 香 港 正 常 化 的 行 政 命 令 。 當 中 美 國 總 統 暫 緩 實 施 經 修 訂 的 1992 年 《 美 國 - 香 港 政 策 法 》 第 201 ( a ) 條 於 若 干 法 規 , 包 括 標 記 法 規 ( 即 經 修 訂 的 《 1930 年 關 稅 法 》 第 304 條 ) 。

4.2020 年 8 月 11 日 , 美 國 海 關 發 出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, 表 示 因 應 美 國 總 統 於 2020 年 7 月 14 日 簽 署 了 一 份 題 為 香 港 正 常 化 的 行 政 命 令 , 美 國 海 關 宣 布 由 香 港 製 造 的 貨 品 進 口 至 美 國 將 不 能 以 「 香 港 」 作 為 產 地 來 源 標 記 , 並 須 以 「 中 國 」 作 為 標 記 。 除 獲 豁 免 標 記 的 貨 品 外 , 香 港 製 造 的 貨 品 在 2020 年 9 月 25 日 後 進 入 美 國 、 或 從 倉 庫 取 出 , 並 於 美 國 用 作 消 費 用 途 , 須 根 據 新 規 定 標 記 相 關 貨 品 的 來 源 地 為 「 中 國 」 。

5.有 關 美 國 海 關 公 布 的 詳 情 , 請 參 閱 有 關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( 只 有 英 文 版 ) : https://www.govinfo.gov/content/pkg/FR-2020-08-11/pdf/2020-17599.pdf

6.上 述 美 國 發 布 的 內 容 不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立 場 或 得 到 認 同 。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強 烈 反 對 美 國 在 上 述 各 段 中 宣 布 的 最 新 措 施 。 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》 和 《 基 本 法 》 賦 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在 『 一 國 兩 制 』 下 享 有 單 獨 關 稅 區 的 獨 特 地 位 , 並 獲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等 多 邊 組 織 認 可 , 而 非 個 別 國 家 施 予 或 可 以 撤 銷 。 美 國 對 香 港 產 品 原 產 地 標 記 的 規 定 不 符 合 香 港 的 獨 特 地 位 。

7.特 區 政 府 正 了 解 及 釐 清 有 關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的 具 體 細 節 , 以 決 定 進 一 步 的 行 動 , 並 會 適 時 向 業 界 作 出 解 說 。

查 詢

8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何 錦 螢 女 士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譚 可 宜 代 行 )

2020 年 8 月 11 日

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