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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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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111/2/19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44/2015 號

美 國 : 食 品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對 部 分 氫 化 油 的 最 終 裁 決

美 國 食 品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(FDA) 於 2015 年 6 月 17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發 出 公 告 , 宣 布 一 項 最 終 裁 決 , 裁 定 在 加 工 食 品 中 , 以 工 業 方 法 生 產 的 反 式 脂 肪 作 為 主 要 膳 食 來 源 的 部 分 氫 化 油 (PHOs) 不 是 「 普 遍 認 為 安 全 」 (GRAS) 可 供 用 於 人 類 食 物 中 。 該 法 令 的 生 效 日 期 為 2018 年 6 月 18 日 , 而 食 品 製 造 商 有 三 年 時 間 把 部 分 氫 化 油 從 其 產 品 中 移 除 。 相 關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載 於 以 下 網 址 : 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5-06-17/pdf/2015-14883.pdf。

詳 情

2.食 品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在 2013 年 初 步 裁 定 部 分 氫 化 油 不 再 是 普 遍 認 為 安 全 。 食 品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現 正 落 實 其 行 動 , 並 裁 定 部 分 氫 化 油 不 是 普 遍 認 為 安 全 可 供 用 於 任 何 人 類 食 物 中 。 該 法 令 的 主 要 條 文 概 述 如 下 :

  • 部 分 氫 化 油 不 是 普 遍 認 為 安 全 可 用 於 任 何 人 類 食 物 中 ;
  •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可 就 一 個 或 多 個 部 分 氫 化 油 特 殊 用 途 申 請 食 物 添 加 劑 批 准 , 並 附 上 數 據 , 顯 示 可 合 理 確 定 建 議 的 用 途 無 害 處 ; 及
  • 就 此 宣 告 性 裁 決 令 而 言 , 食 品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界 定 部 分 氫 化 油 為 經 氫 化 的 脂 肪 及 油 , 但 未 至 完 全 飽 和 或 接 近 完 全 飽 和 , 而 其 碘 值 (IV) 大 於 4 。

3. 食 品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已 訂 出 三 年 的 遵 行 期 。 此 遵 行 期 讓 食 品 製 造 商 重 新 調 配 產 品 使 其 不 含 部 分 氫 化 油 , 或 向 食 品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提 出 訴 狀 , 容 許 製 造 商 於 特 殊 情 況 使 用 部 分 氫 化 油 。 遵 行 期 後 , 除 非 獲 食 品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批 准 , 否 則 部 分 氫 化 油 不 得 加 進 人 類 食 品 中 。

查 詢

4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劉 均 源 先 生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劉 巧 萍 代 行 )

2015 年 7 月 10 日

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