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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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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案 號 碼 : EIC 111/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39/2015 號

美 國 : 能 源 部 對 螢 光 燈 訂 立 更 嚴 格 的 能 源 效 益 標 準

美 國 能 源 部 最 近 就 普 通 照 明 用 螢 光 燈 登 了 一 項 最 終 規 則 , 以 訂 立 更 嚴 格 的 能 源 效 益 標 準 。 此 項 最 終 規 則 將 於 2015 年 3 月 27 日 生 效 , 而 新 標 準 的 生 效 日 期 為 2018 年 1 月 26 日 。

詳 情

2. 須 遵 從 新 標 準 的 普 通 照 明 用 螢 光 燈 包 括 4 呎 中 型 兩 腳 燈 、 2 呎 U 型 燈 、 8 呎 細 長 管 式 燈 、 8 呎 嵌 入 式 雙 觸 點 高 亮 度 燈 、 4 呎 微 型 兩 腳 標 準 亮 度 燈 和 4 呎 微 型 兩 腳 高 亮 度 燈 。 根 據 該 最 終 規 則 , 美 國 能 源 部 採 用 了 更 嚴 格 的 能 源 效 益 標 準 , 因 有 關 標 準 將 可 大 量 節 約 能 源 , 並 在 技 術 上 可 行 及 具 經 濟 理 由 支 持 。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於 以 下 網 址 的 聯 邦 登 記 冊 通 告 : 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5-01-26/pdf/2015-00317.pdf。

查 詢

3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劉 均 源 先 生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劉 巧 萍 代 行 )

2015 年 2 月 16 日


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