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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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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案 號 碼 : EIC 413/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05/2014 號

巴 西 : 電 單 車 零 部 件 及 氣 體 熱 水 器 的 合 格 認 證 規 定

巴 西 的 發 展 、 工 業 和 對 外 貿 易 部 (Ministry of Development, Industry and Foreign Trade) 轄 下 的 國 家 計 量 、 標 準 化 與 工 業 質 量 協 會 ( 協 會 )(National Institute of Metrology, Standardization and Industrial Quality/INMETRO) 分 別 於 2014 年 3 月 19 日 及 2014 年 4 月 14 日 發 出 法 令 第 123/2014 號 及 第 186/2014 號 , 對 (a) 電 單 車 零 部 件 及 (b) 氣 體 熱 水 器 制 定 合 格 認 證 規 定 或 延 長 其 生 效 日 期 。

(a) 電 單 車 零 部 件

協 會 發 出 法 令 第 123/2014 號 , 就 專 供 零 件 市 場 使 用 的 電 單 車 、 腳 踏 車 、 馬 達 踏 板 車 、 三 輪 腳 踏 車 車 及 四 輪 車 使 用 的 汽 車 零 部 件 制 定 若 干 合 格 認 證 規 定 。 有 關 規 定 不 適 用 於 以 下 零 部 件 :

  1. 供 製 造 電 單 車 、 腳 踏 車 、 馬 達 踏 板 車 、 三 輪 腳 踏 車 車 及 四 輪 車 ;

  1. 用 於 將 要 回 收 的 汽 車 ;

  1. 用 於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前 已 停 產 的 汽 車 ;

  1. 用 於 容 量 高 於 450 立 方 厘 米 的 汽 車 ;

  1. 用 於 最 高 功 率 超 過 25 千 瓦 的 汽 車 的 零 部 件 ;

  1. 用 於 最 低 建 議 實 際 零 售 價 為 巴 西 雷 亞 爾 25,000,000 的 車 輛 ;

  1. 進 口 作 為 車 輛 部 分 ;及

  1. 供 製 造 單 車 、 電 動 單 車 、 農 業 設 備 和 機 器 。

相 關 的 生 效 日 期 開 列 如 下 :

  生 效 日 期 應 用 準 則
(i) 2015 年 9 月 24 日 製 造 和 進 口 有 關 產 品
(ii) 2016 年 3 月 24 日 製 造 商 和 進 口 商 在 當 地 銷 售 有 關 產 品
(iii) 2017 年 3 月 24 日 其 他 人 士 在 當 地 銷 售 有 關 產 品

(b) 氣 體 熱 水 器

協 會 發 出 法 令 第 186/2014 號 , 把 製 造 商 和 進 口 商 在 當 地 銷 售 即 熱 式 和 儲 水 式 氣 體 熱 水 器 的 生 效 日 期 由 2014 年 4 月 17 日 延 長 至 2014 年 10 月 17 日 , 並 把 其 他 人 士 在 當 地 銷 售 該 等 產 品 的 生 效 日 期 由 2015 年 4 月 17 日 延 長 至 2015 年 10 月 17 日 。

2.有 關 詳 情 , 商 號 宜 向 其 巴 西 進 口 商 查 詢 和 / 或 參 閱 上 述 巴 西 法 令 ( 葡 萄 牙 文 ) :

法 令 第 123/2014 號 ( 有 關 上 述 項 目 (a) )
http://www.inmetro.gov.br/legislacao/rtac/pdf/RTAC002103.pdf

法 令 第 186/2014 號 ( 有 關 上 述 項 目 (b) )
http://www.inmetro.gov.br/legislacao/rtac/pdf/RTAC002108.pdf。

查 詢

3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劉 均 源 先 生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鄭 芷 恪 代 行 )

2014 年 5 月 29 日




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