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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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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111/3/10/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85/2013 號

美 國 : 修 改 反 傾 銷 程 序 中 選 擇 答 辯 者 的 一 貫 做 法

美 國 商 務 部 於 2013 年 11 月 4 日 的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公 告 , 宣 布 修 改 商 務 部 在 反 傾 銷 程 序 中 選 擇 答 辯 者 的 一 貫 做 法 。 有 關 的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瀏 覽 :
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3-11-04/pdf/2013-26266.pdf。

詳 情

2. 商 務 部 將 修 改 其 在 若 干 反 傾 銷 程 序 中 選 擇 答 辯 者 的 方 法 。 若 反 傾 銷 税 令 的 行 政 覆 核 符 合 若 干 準 則 , 將 以 抽 樣 方 式 選 擇 答 辯 者 。

3. 在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, 商 務 部 將 透 過 隨 機 抽 樣 ( random ) 、 分 層 抽 樣 ( stratified ) 及 採 用 概 率 比 例 抽 樣 (probability-proportional-to-size) 來 選 擇 答 辯 者 :
  1. 有 關 人 士 要 求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選 擇 答 辯 者 ;
  2. 商 務 部 有 資 源 在 有 關 部 分 個 別 審 查 起 碼 三 家 公 司 ;
  3. 按 接 受 覆 核 商 品 的 進 口 量 計 算 的 最 大 三 家 公 司 ( 如 商 務 部 有 意 選 擇 超 過 三 個 答 辯 者 , 數 目 或 會 更 多 ) , 其 進 口 量 一 般 不 超 過 總 進 口 量 的 50% ; 以 及
  4. 商 務 部 取 得 或 接 獲 資 料 , 提 供 合 理 理 由 使 其 相 信 或 懷 疑 最 大 出 口 商 的 平 均 出 口 價 及 /或 傾 銷 差 價 與 其 他 出 口 商 有 差 別 。
4. 商 務 部 預 期 在 行 政 覆 核 中 實 施 抽 樣 方 法 時 , 會 以 逐 個 個 案 方 式 向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提 交 抽 樣 回 覆 的 時 間 表 通 知 書 。 商 務 部 會 另 行 公 布 一 項 建 議 裁 決 , 修 訂 其 規 例 , 以 執 行 在 反 傾 銷 行 政 覆 核 中 提 交 抽 樣 回 覆 有 關 的 程 序 修 改 。

5. 有 關 現 行 做 法 的 修 改 將 於 2013 年 12 月 4 日 生 效 。

查 詢

6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 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吳 蓓 華 代 行 )

2013 年 11 月 5 日



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