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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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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111/2/19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30/2013 號

美 國 :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為 "不 含 麩 質 " 食 品 標 籤 訂 立 標 準

美 國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於 2013 年 8 月 5 日 的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一 項 最 終 裁 定 , 定 義 自 願 在 食 品 標 籤 使 用 的  " 不 含 麩 質 " 一 詞 , 並 訂 定 使 用 條 件 。 有 關 的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載 於 : 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3-08-05/pdf/2013-18813.pdf。

詳 情

2.根 據 此 裁 決 , 食 品 如 果 不 含 麩 質 , 或 含 有 麩 質 成 分 但 已 進 行 改 良 去 除 麩 質 , 只 要 在 食 品 中 只 含 百 萬 分 之 二 十 或 更 少 的 麩 質 成 分 ( 即 每 公 斤 食 品 含 少 於 20 毫 克 麩 質 ) , 則 可 聲 稱  " 不 含 麩 質 " 。

3. 這 項 最 終 裁 定 將 於 2013 年 9 月 4 日 生 效 , 且 在 2014 年 8 月 5 日 之 後 必 須 遵 守 。

查 詢

4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吳 蓓 華 代 行 )

2013 年 8 月 5 日



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