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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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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111/2/2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18/2013 號

美 國 :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的 最 終 裁 決 : 有 關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的 規 定

美 國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於 2013 年 3 月 12 日 的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一 項 最 終 裁 決 , 就 根 據 美 國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(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) ( 經 美 國 《 2008 年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(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2008)  修 改 )  獲 接 納 為 對 兒 童 產 品 進 行 檢 測 的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訂 立 規 定 。 有 關 的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瀏 覽 : 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3-03-12/pdf/2013-04649.pdf。

詳 情

2.本 署 曾 於 2012 年 5 月 25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76/2012 號 , 告 知 業 界 , 委 員 會 就 上 述 事 項 發 出 的 建 議 裁 決 。 委 員 會 現 發 出 最 終 裁 決 , 對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訂 立 一 般 要 求 (例 如 就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認 可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的 事 宜 設 立 規 定 和 有 關 程 序 ), 並 就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向 認 可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採 取 制 裁 行 動 建 立 機 制 。 最 終 裁 決 亦 修 訂 對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的 審 計 要 求 和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的 檢 查 規 則 。

3. 該 最 終 裁 決 將 於 2013 年 6 月 10 日 生 效 , 並 適 用 於 在 該 日 或 以 後 製 造 的 產 品 。

查 詢

4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劉 詠 茵 代 行 )

2013 年 3 月 13 日



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