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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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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414/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058/2013 號

智 利 : 修 訂 木 質 包 裝 材 料 的 植 物 檢 疫 措 施

智 利 政 府 於 2013 年 11 月 16 日 發 出 豁 免 決 議 第 7008/2013 號 , 修 訂 木 質 包 裝 材 料 的 植 物 檢 疫 措 施 。

2.植 物 檢 疫 措 施 的 修 訂 如 下 :

  1. 不 論 所 應 用 的 處 理 方 式 , 厚 度 超 過 5 毫 米 用 作 貨 品 運 輸 、 來 自 外 國 或 暫 時 在 智 利 境 內 的 木 質 包 裝 材 料 ( 包 括 貨 物 配 載 的 木 材 ) , 必 須 由 去 皮 木 材 造 成 , 並 且 在 木 材 的 原 產 國 經 過 處 理 。 可 見 分 開 和 明 顯 不 同 的 小 塊 樹 皮 , 若 闊 度 少 於 3 厘 米 ( 不 論 長 度 ) , 或 闊 度 超 過 3 厘 米 但 在 整 體 表 面 面 積 小 於 50 平 方 厘 米 的 樹 皮 , 可 予 以 保 留 。
  1. 介 質 加 熱 是 批 准 用 作 處 理 木 質 包 裝 材 料 的 方 法 。 當 使 用 介 質 加 熱 ( 例 如 微 波 ) 時 , 一 片 或 一 堆 最 小 量 度 尺 寸 不 超 過 20 厘 米 以 木 組 成 的 木 質 包 裝 材 料 , 須 整 個 木 料 ( 包 括 其 表 面 ) 被 加 熱 至 最 低 攝 氏 60 度 , 持 續 一 分 鐘 , 並 要 由 開 始 處 理 起 計 30 分 鐘 內 達 到 指 定 的 溫 度 。

3.有 關 詳 情 , 商 號 宜 向 其 智 利 進 口 商 查 詢 和 / 或 於 以 下 網 址 參 閱 上 述 智 利 豁 免 決 議 ( 西 班 牙 文 ) 。 豁 免 決 議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瀏 覽 : http://www.leychile.cl/Navegar?idNorma=1056553&buscar=resolucion+7008 。

查 詢

4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鄧 小 賢 女 士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鄭 芷 恪 代 行 )

2014 年 12 月 27 日



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