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檔 號 : EIC 111/2/19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52/2012 號
美 國 : 建 立 、 保 存 和 提 供 記 錄 : 美 國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對 有 關 提 供 記 錄 的 要 求 作 出 修 訂
美 國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於 2012 年 2 月 23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一 項 暫 定 最 終 規 則 , 修 訂 有 關 建 立 、 保 存 和 提 供 記 錄 的 規 例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12 年 5 月 23 日 或 之 前 , 就 暫 定 最 終 規 則 提 出 意 見 。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載 於 :
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2-02-23/pdf/2012-4165.pdf 。
詳 情
2. 暫 定 最 終 規 則 旨 在 實 施 《 美 國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食 品 安 全 現 代 化 法 》 對 《 聯 邦 食 品 、 藥 物 及 化 妝 品 法 》 作 出 的 修 訂 。 《 美 國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食 品 安 全 現 代 化 法 》 的 有 關 修 訂 將 美 國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取 閱 記 錄 的 權 限 , 由 原 先 關 於 特 定 可 疑 食 品 的 記 錄 , 擴 大 到 包 括 衛 生 與 公 眾 服 務 部 長 ( 部 長 ) 合 理 地 相 信 有 機 會 受 類 似 影 響 的 任 何 其 他 食 品 的 記 錄 。 此 外 , 修 訂 亦 容 許 美 國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取 閱 有 關 食 品 的 記 錄 , 如 部 長 相 信 使 用 或 暴 露 於 該 等 食 品 下 / 或 部 長 合 理 地 相 信 可 能 受 類 似 影 響 的 任 何 其 他 食 品 , 將 嚴 重 損 害 人 類 和 動 物 的 健 康 甚 或 引 致 死 亡 。
3. 暫 定 最 終 規 則 的 生 效 日 期 為 2012 年 3 月 1 日 。 美 國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將 根 據 所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, 考 慮 對 暫 定 最 終 規 則 作 出 適 當 修 改 , 並 擬 在 提 出 意 見 期 結 束 後 一 年 內 確 定 有 關 規 則 。
查 詢
4.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劉 詠 茵 代 行 )
2012 年 2 月 27 日
註 : |
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