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頁範本路徑
跳至主要內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單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111/3/10/1, EIC 111/3/10/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17/2012 號

美 國 : 若 干 反 傾 銷 程 序 中 的 加 權 平 均 傾 銷 差 價 和 評 定 稅 率 的 計 算 方 法 的 最 終 修 訂

美 國 商 務 部 ( 商 務 部 ) 於 2012 年 2 月 14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一 項 最 終 規 則 , 修 訂 若 干 反 傾 銷 程 序 中 的 加 權 平 均 傾 銷 差 價 和 評 定 稅 率 的 計 算 方 法 。 該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瀏 覽 :  
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2-02-14/pdf/2012-3290.pdf 。

背 景

2. 在 反 傾 銷 程 序 中 , 商 務 部 會 透 過 比 較 可 比 較 產 品 的 正 常 價 值 和 出 口 價 格 , 而 釐 定 傾 銷 差 價 。 在 最 初 的 反 傾 銷 調 查 中 , 如 涉 及 特 殊 情 況 , 商 務 部 可 能 會 透 過 比 較 個 別 交 易 中 的 正 常 價 值 與 個 別 交 易 中 的 出 口 價 格 ( 交 易 對 交 易 的 比 較 方 式 ) , 而 釐 定 出 傾 銷 差 價 。 在 其 最 近 採 用 交 易 對 交 易 比 較 方 式 的 調 查 中 , 商 務 部 並 沒 有 就 非 傾 銷 ( 即 出 口 價 格 高 於 正 常 價 值 ) 個 案 對 傾 銷 差 價 作 出 抵 銷 。 而 在 進 行 覆 核 ( 包 括 行 政 覆 核 、 新 付 運 人 覆 核 , 以 及 加 快 處 理 的 反 傾 銷 覆 核 ) 時 , 商 務 部 通 常 會 把 加 權 平 均 正 常 價 值 與 個 別 交 易 中 的 出 口 價 格 作 出 比 較 ( 平 均 對 交 易 的 比 較 方 式 ) , 亦 不 會 就 非 傾 銷 個 案 對 傾 銷 差 價 作 出 抵 銷 。

3.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( 世 貿 組 織 )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的 若 干 裁 決 認 為 , 美 國 上 述 的 計 算 方 法 , 違 反 了 其 在 世 貿 組 織 下 作 出 的 承 諾 。 就 此 , 商 務 部 於 2010 年 12 月 28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建 議 , 修 訂 有 關 計 算 方 法 。 本 署 曾 於 2010 年 12 月 29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14/2010 號 , 通 知 業 界 商 務 部 的 建 議 。

詳 情

4. 經 徵 詢 各 方 意 見 後 , 商 務 部 決 定 採 納 其 早 前 對 有 關 計 算 方 法 所 建 議 的 改 動 。 該 最 終 規 則 主 要 有 以 下 方 面 :

(a) 覆 核

  • 除 非 商 務 部 認 為 有 更 合 適 的 比 較 方 法 , 否 則 會 把 每 月 加 權 平 均 出 口 價 格 與 每 月 加 權 平 均 正 常 價 值 作 出 比 較 ; 當 出 口 價 格 高 於 正 常 價 值 , 商 務 部 會 在 計 算 加 權 平 均 傾 銷 差 價 和 評 定 反 傾 銷 稅 率 時 , 把 這 些 比 較 個 案 納 入 計 算 之 內 並 予 以 抵 銷 ;

  • 就 會 否 採 用 其 他 更 合 適 的 比 較 方 法 , 商 務 部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, 並 依 據 有 關 的 準 則 而 決 定 ; 及

  • 當 加 權 平 均 傾 銷 差 價 為 零 或 微 不 足 道 時 , 則 不 會 評 定 反 傾 銷 稅 率 。

(b) 五 年 日 落 覆 核

  • 商 務 部 將 修 訂 其 在 五 年 日 落 覆 核 中 的 一 貫 做 法 , 在 決 定 於 沒 有 反 傾 銷 令 的 情 況 下 , 傾 銷 行 為 會 否 持 續 時 , 不 會 以 與 世 貿 組 織 條 例 有 所 抵 觸 的 加 權 平 均 傾 銷 差 價 作 為 依 據 。 然 而 , 只 有 在 非 常 特 殊 的 情 況 下 , 商 務 部 才 會 依 據 先 前 公 布 以 外 的 差 價 。

(c) 最 初 調 查

  • 如 商 務 部 在 日 後 的 反 傾 銷 程 序 中 採 用 交 易 對 交 易 的 比 較 方 式 , 將 不 會 就 抵 銷 事 宜 參 考 或 依 據 任 何 之 前 的 做 法 。

5. 最 終 規 則 將 於 2012 年 4 月 16 日 生 效 , 而 有 關 修 訂 將 適 用 於 2012 年 4 月 16 日 之 後 發 出 的 初 步 裁 決 。

查 詢

6.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劉 詠 茵 代 行 )

2012 年 2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