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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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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111/2/2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97/2011 號

美 國 :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關 於 第 三 方 檢 測 和 組 件 檢 測 的 最 終 規 則

美 國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於 2011 年 11 月 8 日 就 第 三 方 檢 測 和 組 件 檢 測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兩 項 最 終 規 則 。 相 關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可 透 過 以 下 網 址 瀏 覽 :
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1-11-08/pdf/2011-27678.pdf ; 及
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1-11-08/pdf/2011-27677.pdf 。

 

DETAILS

(I) 有 關 產 品 認 證 的 第 三 方 檢 測 和 標 籤

2.T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公 布 了 一 項 最 終 規 則 , 就 兒 童 產 品 的 認 證 和 持 續 檢 測 制 定 準 則 和 標 準 。 最 終 規 則 亦 對 顯 示 產 品 符 合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認 證 要 求 的 標 籤 作 出 規 定 。 這 項 最 終 規 則 將 於 2013 年 2 月 8 日 生 效 , 並 適 用 於 該 日 期 後 製 造 的 產 品 。

  1. 一 般 規 定

    製 造 商 須 向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提 交 足 夠 的 兒 童 產 品 樣 本 或 與 該 兒 童 產 品 所 有 實 質 範 疇 相 同 的 樣 本 作 檢 測 , 以 支 持 認 證 之 用 。 挑 選 的 樣 本 數 目 須 提 供 高 度 保 證 , 以 顯 示 為 認 證 目 的 而 進 行 的 檢 測 可 準 確 地 顯 示 該 產 品 能 夠 符 合 所 有 適 用 的 兒 童 產 品 安 全 規 則 。

  2. 定 期 檢 測

    製 造 商 必 須 最 少 每 年 進 行 一 次 第 三 方 定 期 檢 測 。 這 項 檢 測 是 為 了 確 保 在 兒 童 產 品 證 書 (Children's Product Certificate) 發 出 後 製 造 的 兒 童 產 品 , 或 自 上 次 定 期 檢 測 後 , 有 關 產 品 繼 續 符 合 所 有 適 用 的 兒 童 產 品 安 全 規 則 。 定 期 檢 測 可 用 組 件 檢 測 的 方 法 , 以 確 保 產 品 符 合 部 分 或 所 有 適 用 的 兒 童 產 品 安 全 規 則 。

  3. 實 質 變 更

    如 兒 童 產 品 在 設 計 或 製 造 過 程 中 有 任 何 影 響 其 遵 守 相 關 兒 童 產 品 安 全 規 則 的 實 質 變 更 ( 包 括 採 購 的 組 件 ) , 最 終 規 則 要 求 製 造 商 向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提 交 已 作 實 質 變 更 的 產 品 樣 本 , 以 供 檢 測 。

  4. 不 當 干 預/p>

    兒 童 產 品 製 造 商 須 制 訂 程 序 , 防 止 任 何 製 造 商 向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作 出 不 當 干 預 。

  5. 記 錄 保 存

    兒 童 產 品 製 造 商 應 保 存 以 下 記 錄 :

    • 每 種 產 品 的 兒 童 產 品 證 書 。
    • 每 個 認 證 檢 測 的 記 錄 。
    •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有 關 兒 童 產 品 定 期 檢 測 的 記 錄 :
      • 定 期 檢 測 計 劃 和 測 試 結 果 ;
      • 生 產 檢 測 計 劃 、 測 試 結 果 及 定 期 檢 測 結 果 ; 或
      • 由 ISO/IEC 17025:2005 認 可 檢 測 實 驗 所 進 行 檢 測 的 檢 測 結 果 及 定 期 檢 測 結 果 。
    • 有 關 產 品 設 計 、 製 造 過 程 及 採 購 組 件 實 質 變 更 , 和 相 關 認 證 檢 測 、 檢 測 結 果 及 檢 測 實 際 值 ( 如 有 ) 的 記 錄 。
    • 不 當 干 預 程 序 的 記 錄 。
  6. 消 費 品 標 籤 計 劃

    最 終 規 則 就 消 費 品 製 造 商 或 自 有 品 牌 者 標 籤 產 品 一 事 , 訂 立 計 劃 。 如 製 造 商 已 認 證 有 關 消 費 品 符 合 所 有 適 用 的 消 費 品 安 全 規 則 , 製 造 商 或 自 有 品 牌 者 可 於 產 品 貼 上 標 籤 , 申 明 產 品 「 符 合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安 全 要 求 」 ("Meets CPSC Safety Requirements") 。

(II) 組 件 檢 測

3.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就 藉 消 費 品 組 件 或 / 及 第 三 方 製 成 品 的 檢 測 或 認 證 作 以 下 用 途 通 過 有 關 條 件 和 要 求 : 顯 示 消 費 品 全 部 或 局 部 符 合 所 有 適 用 的 規 定 、 禁 令 、 標 準 及 規 則 , 以 支 持 兒 童 產 品 證 書 ; 作 為 兒 童 產 品 持 續 檢 測 的 標 準 和 準 則 的 一 部 分 ; 以 滿 足 任 何 其 他 關 於 消 費 品 檢 測 但 不 直 接 涉 及 組 件 檢 測 的 規 定 、 禁 令 、 標 準 、 指 引 、 政 策 或 準 則 。 有 關 的 最 終 規 則 將 於 2011 年 12 月 8 日 起 生 效 。

查 詢

4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03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鄭 芷 恪 代 行 )

2011 年 11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