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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191/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0/2011 號

加 拿 大 :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

加 拿 大 於 2010 年 12 月 15 日 通 過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, 以 更 新 和 強 化 加 拿 大 的 消 費 品 規 管 制 度 。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取 代 現 時 規 管 消 費 品 的 《 危 險 品 法 》 的 第 I 部 和 附 表 I 。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目 前 正 制 訂 實 施 方 案 , 以 便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於 未 來 數 個 月 內 生 效 。

2.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的 全 文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瀏 覽 : http://www2.parl.gc.ca/Sites/LOP/LEGISINFO/index.asp?Language=E&query=7037&List=toc&Session=23 。 加 拿 大 議 會 圖 書 館 亦 為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擬 備 了 法 例 摘 要 , 載 於 以 下 網 址 :
http://www2.parl.gc.ca/Content/LOP/LegislativeSummaries/40/3/c36-e.pdf 。

詳 情

3.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禁 止 對 人 類 健 康 或 安 全 構 成 或 可 能 構 成 不 合 理 危 險 的 消 費 品 的 製 造 、 進 口 、 銷 售 、 宣 傳 、 包 裝 和 標 籤 , 並 賦 權 加 拿 大 政 府 強 制 回 收 不 安 全 的 產 品 。 主 要 條 文 的 摘 要 載 述 如 下 。

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涵 蓋 的 消 費 品

4.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把 消 費 品 定 義 為 個 別 人 士 可 在 合 理 預 期 下 取 得 並 作 家 居 、 娛 樂 和 運 動 等 非 商 業 用 途 的 產 品 , 包 括 其 組 件 、 零 件 或 配 件 , 以 及 包 裝 。 獲 豁 免 不 受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規 管 的 消 費 品 類 別 載 列 於 該 法 附 表 1 , 這 些 產 品 受 其 他 現 行 法 例 , 例 如 《 爆 炸 品 法 》 、 《 食 品 及 藥 物 法 》 、 《 受 管 制 藥 品 和 藥 物 法 》 所 規 管 , 以 及 在 《 食 品 及 藥 物 法 》 下 的 《 天 然 健 康 產 品 規 例 》 界 定 為 天 然 健 康 產 品 。

針 對 不 安 全 消 費 品 的 禁 制

5.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禁 止 製 造 、 進 口 、 宣 傳 或 銷 售 :

  1. 列 於 該 法 附 表 2 的 消 費 品 。 附 表 2 共 列 有 15 個 項 目 , 而 大 部 份 均 載 列 於 《 危 險 品 法 》 附 表 I 第 I 部 份 中 , 屬 目 前 已 禁 止 進 口 加 拿 大 、 在 加 拿 大 銷 售 或 宣 傳 的 同 類 產 品 ; 以 及
  2. 不 符 合 附 屬 於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下 的 規 例 所 載 列 的 規 定 的 消 費 品 。 具 體 而 言 , 目 前 附 屬 於 《 危 險 品 法 》 的 29 項 有 關 特 定 產 品 的 規 例 將 被 納 入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下 , 當 中 有 些 不 須 修 訂 , 亦 有 些 須 作 出 修 訂 或 予 以 取 代 , 以 確 保 相 關 的 規 定 和 禁 制 與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相 符 。 這 安 排 旨 在 確 保 載 列 於 《 危 險 品 法 》 附 表 I 第 II 部 份 中 的 所 有 現 時 受 規 管 的 項 目 均 會 繼 續 受 到 規 管 , 而 相 關 規 定 與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的 條 文 相 符 。

6.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亦 概 括 地 禁 止 製 造 、 進 口 、 宣 傳 或 銷 售 任 何 下 列 消 費 品 :

  1. 對 人 類 健 康 或 安 全 構 成 危 險 ( 大 致 定 義 包 括 : 以 正 常 或 可 預 見 方 式 使 用 消 費 品 時 所 構 成 或 導 致 構 成 的 現 存 或 潛 在 的 任 何 不 合 理 危 害 , 可 合 理 預 期 當 個 別 人 士 遭 受 這 危 害 時 會 導 致 死 亡 , 或 在 遭 受 這 危 害 後 會 立 即 出 現 不 良 影 響 ; 並 包 括 與 可 合 理 預 期 導 致 人 類 健 康 有 長 期 不 良 影 響 的 消 費 品 的 任 何 接 觸 ) ;
  2. 屬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部 長 要 求 強 制 或 自 願 回 收 的 產 品 ; 或
  3. 屬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部 長 根 據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條 文 所 發 出 的 命 令 而 執 行 的 措 施 所 涵 蓋 的 產 品 。

包 裝 和 標 籤 的 禁 制

7.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禁 止 就 產 品 安 全 、 安 全 認 證 或 符 合 安 全 規 格 等 事 項 作 出 虛 假 、 具 誤 導 性 或 具 欺 騙 性 的 包 裝 和 標 籤 。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同 時 禁 止 宣 傳 和 銷 售 , 以 此 等 虛 假 、 具 誤 導 性 或 具 欺 騙 性 的 宣 稱 作 為 包 裝 、 標 籤 或 宣 傳 的 消 費 品 。

檢 測 規 定

8.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可 能 發 出 書 面 公 告 , 要 求 消 費 品 的 製 造 商 或 進 口 商 對 產 品 進 行 檢 測 或 研 究 , 以 獲 取 所 需 資 料 證 明 產 品 符 合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或 其 附 屬 規 例 , 或 避 免 產 品 不 符 合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或 其 附 屬 規 例 。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亦 可 能 要 求 製 造 商 或 進 口 商 整 備 和 提 供 載 有 檢 測 或 研 究 結 果 和 資 料 的 文 件 。

記 錄 備 存 和 匯 報 的 規 定

9. 根 據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, 任 何 人 士 基 於 商 業 目 的 而 製 造 、 進 口 、 宣 傳 、 銷 售 或 檢 測 消 費 品 , 須 擬 備 和 保 存 顯 示 供 應 商 名 稱 和 地 址 的 文 件 、 銷 售 產 品 予 其 顧 客 的 地 點 和 時 期 的 文 件 , 以 及 其 他 訂 明 的 文 件 。 上 述 記 錄 須 在 其 位 於 加 拿 大 的 營 業 地 點 或 任 何 訂 明 地 點 保 存 至 少 六 年 , 並 在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提 出 書 面 要 求 時 提 供 予 當 局 查 閱 。

10. 遇 有 " 事 故 " ( 請 參 閱 下 文 第 11 段 的 定 義 ) , 消 費 品 的 製 造 商 、 進 口 商 或 銷 售 商 須 在 獲 悉 事 故 後 的 兩 天 內 , 向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和 向 其 供 應 消 費 品 的 人 士 ( 如 適 用 ) 提 供 他 們 掌 握 的 任 何 與 產 品 事 故 相 關 的 所 有 資 料 。 消 費 品 的 製 造 商 或 進 口 商 ( 如 製 造 商 在 加 拿 大 以 外 經 營 業 務 ) 在 獲 悉 事 故 後 的 十 天 內 , 或 在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指 定 的 時 間 內 , 須 向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提 交 包 含 以 下 資 料 的 書 面 報 告 :

  1. 事 故 詳 情 ;
  2. 事 故 涉 及 的 產 品 ;
  3. 據 其 所 知 , 他 們 所 製 造 或 進 口 (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) 而 或 會 涉 及 類 似 事 故 的 任 何 產 品 ; 以 及
  4. 就 該 等 產 品 而 建 議 採 取 的 任 何 措 施 。

11. 在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中 , 消 費 品 相 關 " 事 故 " 的 定 義 是 指 任 何 :

  1. 發 生 在 加 拿 大 或 其 他 地 方 , 而 導 致 或 可 合 理 預 期 導 致 個 人 死 亡 或 其 健 康 受 到 嚴 重 不 良 影 響 ( 包 括 嚴 重 受 傷 ) 的 事 件 ;
  2. 可 合 理 預 期 將 導 致 個 人 死 亡 或 其 健 康 受 到 嚴 重 不 良 影 響 ( 包 括 嚴 重 受 傷 ) 的 缺 陷 或 特 性 ;
  3. 由 於 標 籤 或 指 示 的 資 料 不 正 確 或 不 充 足 , 或 缺 乏 標 籤 或 指 示 , 而 可 合 理 預 期 導 致 個 人 死 亡 或 其 健 康 受 到 嚴 重 不 良 影 響 ( 包 括 嚴 重 受 傷 ) 的 情 況 ; 或
  4. 在 加 拿 大 或 其 他 地 方 , 基 於 人 類 健 康 或 安 全 理 由 而 展 開 的 回 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。

強 制 回 收 或 採 取 其 他 措 施 的 權 力

12.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賦 予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部 長 權 力 , 在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產 品 對 人 類 健 康 或 安 全 構 成 危 險 或 潛 在 危 險 的 情 況 下 , 可 強 制 製 造 商 、 進 口 商 或 銷 售 商 回 收 有 關 消 費 品 。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部 長 亦 可 下 令 採 取 其 他 措 施 , 包 括 停 止 消 費 品 的 製 造 、 進 口 、 包 裝 、 儲 存 、 宣 傳 、 銷 售 、 標 籤 、 檢 測 或 運 輸 , 以 及 採 取 部 長 認 為 所 需 的 措 施 , 以 糾 正 不 符 合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或 其 附 屬 規 例 之 處 。 任 何 人 士 如 不 在 指 定 時 間 內 履 行 部 長 下 達 的 回 收 令 及 / 或 措 施 ,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可 能 執 行 有 關 回 收 及 / 或 規 定 措 施 , 並 向 有 關 人 士 徵 收 費 用 。

13. 有 關 條 文 的 詳 情 , 包 括 消 費 品 的 檢 查 和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等 , 請 參 閱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全 文 。 隨 著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生 效 , 現 時 規 管 消 費 品 的 《 危 險 品 法 》 第 I 部 和 附 表 I 將 予 廢 除 , 但 《 危 險 品 法 》 第 II 部 和 第 III 部 仍 然 有 效 。

14.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已 在 其 網 頁 為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設 立 專 頁 , 網 址 為 : http://hc-sc.gc.ca/cps-spc/legislation/acts-lois/ccpsa-lcspc/index-eng.php 。 商 號 請 瀏 覽 此 網 站 , 以 了 解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的 相 關 資 料 , 包 括 建 議 在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下 訂 立 行 政 罰 款 規 例 (Administrative Monetary Penalties (AMP) Regulations) 和 豁 免 規 例 (Exemptions Regulations) 。 由 於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目 前 正 在 制 訂 實 施 方 案 , 以 便 《 加 拿 大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於 未 來 數 個 月 內 生 效 , 商 號 亦 請 瀏 覽 上 述 網 站 以 了 解 最 新 發 展 。

15. 商 號 宜 向 加 拿 大 進 口 商 查 詢 , 務 求 符 合 所 需 規 定 。

查 詢

16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陳 芷 嵐 代 行 )

2011 年 1 月 24 日



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