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頁範本路徑
跳至主要內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單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111/2/2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51/2011 號

美 國 : 紐 約 州 禁 制 在 兒 童 護 理 產 品 使 用 若 干 阻 燃 劑

美 國 紐 約 州 於 2011 年 8 月 1 日 通 過 一 項 法 例 , 由 2013 年 12 月 1 日 起 , 禁 止 銷 售 或 提 供 予 銷 售 任 何 含 有 阻 燃 劑 磷 酸 三 (2- 氯 乙 基 ) 酯 (tris (2-chloroethyl) phosphate) 的 兒 童 護 理 產 品 。 紐 約 州 屬 第 一 個 美 國 州 分 通 過 此 類 法 例 。 該 《 「 不 含 磷 酸 三 」 兒 童 和 嬰 兒 法 案 》 ("Tris-free Children and Babies Act") 載 於 紐 約 州 參 議 院 的 網 址 : http://m.nysenate.gov/legislation/bill/A6195A-2011 。

2.根 據 該 紐 約 州 法 例 , 兒 童 護 理 產 品 的 定 義 為 擬 供 三 歲 以 下 兒 童 使 用 的 消 費 品 , 例 如 嬰 兒 產 品 、 玩 具 、 汽 車 座 椅 、 護 理 枕 頭 、 嬰 兒 床 床 褥 及 嬰 兒 手 推 車 。 該 禁 制 並 不 適 用 於 在 紐 約 州 銷 售 或 分 發 二 手 轉 售 或 提 供 予 二 手 轉 售 的 兒 童 護 理 產 品 , 或 由 消 費 者 分 發 供 使 用 的 兒 童 護 理 產 品 。

查 詢

3.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陳 芷 嵐 代 行 )

2011 年 9 月 15 日



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