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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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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111/2/19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14/2011 號

美 國 : 重 新 巡 查 本 土 及 海 外 食 品 設 施 、 回 收 及 重 新 巡 查  進 口 商 的 2012 財 政 年 度 使 用 者 收 費 : 更 正

美 國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(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) 於 2011 年 8 月 26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刋 登 公 告 , 更 正 其 於 2011 年 8 月 1 日 刋 登 的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內 公 布 , 對 需 前 赴 海 外 的 若 干 活 動 的 2012 財 政 年 度 的 收 費 。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瀏 覽 :
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1-08-26/pdf/2011-21895.pdf 。

詳 情

2.本 署 曾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62/2011 號 , 告 知 業 界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根 據 經 《 美 國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食 品 安 全 現 代 化 法 》 (the FDA 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)( 《 食 品 安 全 現 代 化 法 》 ) 修 訂 的 《 聯 邦 食 品 、 藥 物 及 化 妝 品 法 》 (the Federal Food, Drug, and Cosmetic Act) 的 規 定 , 宣 布 重 新 巡 查 若 干 本 土 及 海 外 食 品 設 施 、 未 有 遵 守 回 收 令 ; 以 及 重 新 巡 查 若 干 進 口 商 的 2012 財 政 年 度 的 收 費 。 該 收 費 分 別 為 : 如 無 需 前 赴 海 外 , 每 小 時 224 美 元 ; 以 及 如 需 前 赴 海 外 , 每 小 時 335 美 元 。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現 宣 布 更 正 需 前 赴 海 外 的 收 費 。 正 確 的 收 費 為 : 如 無 需 前 赴 海 外 , 每 小 時 224 美 元 ; 以 及 如 需 前 赴 海 外 , 每 小 時 325 美 元 。 有 關 收 費 由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 生 效 , 並 有 效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。

查 詢

3.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陳 芷 嵐 代 行 )

2011 年 8 月 29 日



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