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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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號 : EIC 111/2/20, EIC 111/2/21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98/2011 號
美 國 : 改 革 美 國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
美 國 總 統 於 2011 年 8 月 12 日 簽 署 法 案 ( H.R.2715 ) 成 為 法 例 , 賦 予 美 國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(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) 更 大 權 力 和 酌 情 權 , 以 執 行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例 , 並 對 美 國 《 2008 年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(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)(U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) 的 不 同 範 疇 作 出 改 革 。 有 關 法 例 112-28 的 全 文 及 其 他 詳 情 載 於 美 國 國 會 圖 書 館 的 網 站 :
http://thomas.loc.gov/cgi-in/bdquery/z?d112:HR02715:|TOM:/bss/d111query.html。
詳 情
2.本 署 曾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51/2008 號 , 告 知 業 界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已 於 2008 年 8 月 14 日 通 過 成 法 , 以 修 訂 美 國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(U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) 。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訂 立 消 費 品 安 全 標 準 , 並 為 兒 童 產 品 制 定 其 他 安 全 規 定 , 其 主 要 條 文 包 括 :
- 把 「 兒 童 產 品 」 定 義 為 主 要 設 計 予 或 擬 供 12 歲 或 以 下 兒 童 使 用 的 消 費 品 ;
- 降 低 兒 童 產 品 含 鉛 量 和 油 漆 含 鉛 量 的 限 制 ;
- 為 兒 童 玩 具 和 兒 童 護 理 製 品 的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的 含 量 訂 定 限 制 ;
- 就 玩 具 、 12 類 耐 用 嬰 兒 或 幼 童 產 品 及 全 地 形 車 訂 立 強 制 性 安 全 標 準 ;
- 就 兒 童 產 品 制 訂 強 制 性 第 三 方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定 ;
- 就 須 符 合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下 的 消 費 品 安 全 規 則 , 或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執 行 的 其 他 法 例 下 的 類 似 規 則 、 禁 令 、 標 準 或 規 例 的 非 兒 童 產 品 , 制 訂 一 般 合 格 認 證 規 定 ;
- 引 入 追 蹤 標 籤 規 定 ;
- 制 訂 耐 用 嬰 兒 或 幼 童 產 品 的 消 費 者 註 冊 規 定 ; 以 及
- 建 立 可 供 檢 索 的 公 眾 消 費 品 安 全 資 訊 資 料 庫 。
3.因 應 業 界 的 關 注 , 美 國 國 會 通 過 法 案 H.R.2715( 該 法 案 與 眾 議 院 通 過 版 本 相 同 ) , 並 由 美 國 總 統 簽 署 成 為 法 例 , 以 改 革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的 不 同 範 疇 , 並 給 予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更 大 的 靈 活 性 和 酌 情 權 , 以 執 行 根 據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而 訂 立 的 消 費 品 安 全 標 準 。 H.R.2715 的 主 要 條 文 摘 要 載 述 如 下 。
兒 童 產 品 含 鉛 量 限 制 的 預 期 應 用
4.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規 定 , 自 2011 年 8 月 14 日 起 , 所 有 在 美 國 銷 售 、 提 供 予 銷 售 、 製 造 予 銷 售 、 商 業 性 分 發 或 進 口 以 供 銷 售 的 兒 童 產 品 , 必 須 符 合 百 萬 分 之 一 百 (100 ppm) 的 含 鉛 量 限 制 。 根 據 H.R.2715 的 條 文 , 該 100 ppm 的 含 鉛 量 限 制 只 適 用 於 2011 年 8 月 14 日 或 之 後 製 造 的 產 品 。 而 日 後 對 含 鉛 量 限 制 的 任 何 修 訂 , 亦 只 會 預 期 在 該 修 訂 的 生 效 日 期 後 才 適 用 , 存 貨 或 已 上 架 的 產 品 將 不 受 影 響 。
含 鉛 量 限 制 的 「 實 用 用 途 豁 免 」
5.H.R.2715 授 權 , 在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可 自 行 提 出 或 在 有 關 人 士 提 出 呈 請 時 ,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在 發 出 公 告 及 舉 行 聽 證 會 後 , 如 裁 定 有 以 下 情 況 , 可 給 予 某 產 品 、 某 類 產 品 、 物 料 或 組 件 含 鉛 量 限 制 豁 免 :
- 在 製 造 有 關 產 品 時 不 加 入 鉛 , 實 際 上 或 技 術 上 不 可 行 , 而 過 量 的 鉛 已 被 清 除 或 含 鉛 部 份 已 難 以 被 接 觸 ;
- 產 品 不 可 能 被 兒 童 放 在 口 中 或 嚥 下 ; 以 及
- 豁 免 對 公 眾 健 康 和 安 全 不 會 有 可 量 度 的 不 良 影 響 。
6.尋 求 豁 免 人 士 有 責 任 證 明 有 關 產 品 符 合 上 述 規 定 。 當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給 予 豁 免 時 , 可 為 有 關 產 品 訂 立 替 代 的 含 鉛 量 限 制 , 或 就 該 豁 免 訂 立 屆 滿 日 期 。
對 非 在 一 般 道 路 使 用 的 車 輛 和 二 手 兒 童 產 品 的 含 鉛 量 限 制 的 豁 免
7.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下 的 含 鉛 量 限 制 將 不 適 用 於 非 在 一 般 道 路 使 用 的 車 輛 , 包 括 全 地 形 車 和 雪 地 車 。
8.二 手 兒 童 產 品 , 如 銷 售 者 獲 得 後 是 供 使 用 而 非 供 轉 售 , 包 括 捐 贈 給 銷 售 者 作 慈 善 分 發 或 轉 售 作 慈 善 用 途 的 兒 童 產 品 , 亦 可 獲 含 鉛 量 限 制 的 豁 免 , 但 該 項 豁 免 不 適 用 於 (i) 兒 童 金 屬 珠 寶 飾 物 , (ii) 捐 贈 人 士 或 銷 售 者 確 知 其 違 反 含 鉛 量 限 制 的 兒 童 產 品 ; 以 及 (iii)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裁 定 對 兒 童 健 康 存 在 不 合 理 風 險 的 兒 童 產 品 。
單 車 的 替 代 的 含 鉛 量 限 制
9.根 據 H.R.2715 的 條 文 , 在 現 時 有 效 的 暫 緩 執 行 令 於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屆 滿 後 , 這 些 產 品 的 任 何 金 屬 組 件 的 總 含 鉛 量 限 制 以 重 量 計 將 會 維 持 在 300ppm 。 單 車 的 金 屬 組 件 的 含 鉛 量 限 制 同 時 獲 豁 免 於 第 三 方 檢 測 規 定 。
印 刷 品 獲 豁 免 於 第 三 方 檢 測 規 定
10.H.R.2715 所 界 定 的 普 通 書 本 或 普 通 紙 張 印 刷 品 , 可 獲 豁 免 於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下 的 第 三 方 檢 測 規 定 。
小 批 量 製 造 商 的 替 代 的 檢 測 規 定
11.H.R.2715 授 權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, 可 為 小 批 量 製 造 商 提 供 替 代 的 檢 測 規 定 , 或 在 沒 有 替 代 的 檢 測 規 定 或 替 代 的 檢 測 規 定 在 經 濟 上 不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, 豁 免 第 三 方 檢 測 規 定 。 不 過 , 替 代 的 檢 測 規 定 或 第 三 方 檢 測 規 定 的 豁 免 並 不 適 用 於 油 漆 含 鉛 量 限 制 、 兒 童 金 屬 珠 寶 飾 物 及 耐 用 嬰 兒 或 幼 童 產 品 。
12.要 為 某 一 產 品 取 得 替 代 的 檢 測 規 定 或 豁 免 資 格 , 小 批 量 製 造 商 必 須 在 上 一 個 曆 年 , 所 有 其 製 造 的 消 費 品 的 銷 售 總 收 入 少 於 100 萬 美 元 , 及 同 一 消 費 品 製 造 少 於 7,500 件 。
減 輕 第 三 方 檢 測 規 定 的 負 擔
13.在 H.R.2715 通 過 成 為 法 例 後 的 60 天 內 ,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須 就 如 何 在 無 須 放 棄 適 用 的 消 費 品 安 全 規 則 、 禁 令 、 標 準 或 規 例 的 情 況 下 , 減 低 第 三 方 檢 測 規 定 的 成 本 , 徵 求 公 眾 意 見 。 在 H.R.2715 通 過 成 為 法 例 後 的 一 年 內 ,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在 衡 量 公 眾 意 見 後 , 如 認 為 有 需 要 , 須 發 出 新 第 三 方 檢 測 規 例 或 對 現 行 的 第 三 方 檢 測 規 例 作 出 修 訂 。 此 外 , 如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自 覺 無 權 執 行 有 關 減 低 第 三 方 檢 測 規 定 的 負 擔 的 建 議 , 可 向 美 國 國 會 提 出 立 法 建 議 。
鄰 苯 二 甲 酸 鹽 限 制
14.在 H.R.2715 通 過 成 為 法 例 後 ,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下 有 關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的 限 制 將 會 只 適 用 於 兒 童 玩 具 或 兒 童 護 理 產 品 的 任 何 塑 化 組 件 ; 或 其 他 由 可 能 含 有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的 物 料 製 造 的 組 件 。
15.此 外 ,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限 制 並 不 適 用 於 , 在 正 常 並 合 理 可 預 期 的 使 用 及 不 正 當 使 用 有 關 兒 童 玩 具 或 兒 童 護 理 產 品 的 情 況 下 , 兒 童 難 以 接 觸 的 組 件 。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須 在 H.R.2715 通 過 成 為 法 例 後 的 一 年 內 公 布 規 則 , 為 何 種 產 品 組 件 被 視 為 難 以 接 觸 提 供 指 引 。
自 動 更 新 耐 用 育 兒 產 品 的 標 準
16.H.R.2715 為 自 動 更 新 耐 用 育 兒 產 品 的 標 準 訂 立 了 新 程 序 : 當 已 獲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部 份 或 全 部 接 納 為 消 費 品 安 全 標 準 的 自 願 性 標 準 , 經 相 關 的 標 準 機 構 修 訂 後 , 除 非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裁 定 修 訂 不 會 改 善 有 關 產 品 的 安 全 , 否 則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將 自 動 更 新 該 耐 用 育 兒 產 品 的 標 準 。
追 蹤 標 籤 規 定
17.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獲 授 權 修 訂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下 的 追 蹤 標 籤 規 定 , 並 可 豁 免 某 特 定 產 品 於 有 關 規 定 或 為 產 品 訂 立 替 代 的 規 定 。
公 眾 消 費 品 安 全 資 訊 資 料 庫 的 改 變
18.H.R.2715 規 定 , 如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獲 告 知 , 一 項 傷 害 報 告 或 陳 述 存 在 嚴 重 失 實 的 資 訊 ,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須 按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的 規 定 , 在 向 製 造 商 轉 交 有 關 報 告 後 的 第 10 個 工 作 天 之 後 , 再 額 外 延 遲 最 多 五 個 工 作 天 , 才 在 公 眾 消 費 品 安 全 資 訊 資 料 庫 公 布 有 關 的 報 告 。
19.此 外 , 如 傷 害 報 告 並 未 包 括 有 關 消 費 品 的 型 號 或 序 號 ,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可 向 提 交 報 告 的 人 士 或 團 體 要 求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, 或 在 該 人 士 或 團 體 未 能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時 , 要 求 提 供 照 片 。
H.R.2715 的 全 文
20.有 關 條 文 的 詳 情 , 請 參 閱 H.R.2715 全 文 ( 載 於 上 文 第 一 段 所 述 網 站 ) 。 商 號 宜 瀏 覽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有 關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的 指 定 網 址 :
http://www.cpsc.gov/about/cpsia/cpsia.html , 以 了 解 有 關 實 施 H.R.2715 以 改 革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的 最 新 資 訊 。 商 號 亦 宜 向 美 國 進 口 商 查 詢 , 務 求 符 合 所 需 規 定 。
查 詢
21.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陳 芷 嵐 代 行 )
2011 年 8 月 17 日
註 :
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