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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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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111/2/2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88/2011 號

美 國 : 有 關 適 用 於 兒 童 玩 具 和 兒 童 護 理 製 品 的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限 制 的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定 的 暫 緩 令 將 於 2012 年 1 月 1 日 解 除 ;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有 關 檢 測 兒 童 玩 具 和 兒 童 護 理 製 品 的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限 制 的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的 認 證 規 定 公 告

美 國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(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) 於 2011 年 8 月 10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一 項 規 定 公 告 , 就 根 據 美 國 《 2008 年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(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) (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) 第 108 條 中 有 關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限 制 的 規 定 進 行 檢 測 的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, 提 供 該 會 接 納 的 認 證 資 格 標 準 和 程 序 。 該 等 認 證 資 格 規 定 已 於 2011 年 8 月 10 日 生 效 。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瀏 覽 : 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1-08-10/pdf/2011-19678.pdf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11 年 9 月 9 日 或 之 前 , 就 該 認 證 資 格 規 定 公 告 向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提 出 意 見 。

2.本 署 曾 於 2009 年 12 月 29 日 及 2011 年 2 月 9 日 分 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57/2009 號 及 第 101/2011 號 , 告 知 商 號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暫 緩 執 行 一 些 產 品 ( 包 括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第 108 條 中 有 關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限 制 ) 的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定 , 直 至 另 行 通 告 為 止 。 透 過 此 規 定 公 告 ,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公 布 該 項 有 關 根 據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第 108 條 , 適 用 於 兒 童 玩 具 和 兒 童 護 理 製 品 的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限 制 的 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定 的 暫 緩 令 將 有 效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。

詳 情

檢 測 和 認 證 規 定

3.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第 108 條 規 定 , 由 2009 年 2 月 10 日 起 :

  • 兒 童 玩 具 或 兒 童 護 理 製 品 內 如 含 有 以 下 任 何 一 種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- 鄰 苯 二 甲 酸 二 ( 2- 基 己 基 ) 酯 (DEHP) 、 鄰 苯 二 甲 酸 二 丁 酯 (DBP) 或 鄰 苯 二 甲 酸 丁 酯 苯 甲 酯 (BBP) , 而 濃 度 又 超 過 0.1% 時 , 將 被 禁 止 銷 售 、 提 供 予 銷 售 、 商 業 性 分 銷 或 進 口 美 國 ;
  • 兒 童 護 理 製 品 或 體 積 細 小 得 可 放 進 兒 童 口 中 的 兒 童 玩 具 如 含 有 以 下 另 外 三 種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- 鄰 苯 二 甲 酸 二 異 壬 酯 (DINP) 、 鄰 苯 二 甲 酸 二 異 癸 酯 (DIDP) 和 鄰 苯 二 甲 酸 二 辛 酯 (DnOP) , 而 濃 度 又 超 過 0.1% 時 , 有 關 產 品 便 會 受 到 臨 時 禁 制 。

4.根 據 經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修 訂 的 美 國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》 (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) 及 此 規 定 公 告 , 主 要 設 計 予 或 擬 供 12 歲 或 以 下 兒 童 使 用 並 須 符 合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限 制 的 兒 童 玩 具 和 兒 童 護 理 製 品 的 各 個 製 造 商 ( 包 括 進 口 商 ) 或 自 有 品 牌 者 必 須 把 2012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才 製 造 的 產 品 , 送 交 取 得 認 證 資 格 的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進 行 測 試 , 並 必 須 根 據 有 關 測 試 結 果 而 發 出 符 合 有 關 適 用 規 例 的 遵 從 法 規 證 書 。

5.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同 時 宣 布 , 於 2009 年 2 月 公 布 的 「 關 於 何 種 兒 童 產 品 須 受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第 108 條 的 規 定 規 管 的 指 引 擬 稿 」 , 以 及 於 2009 年 8 月 公 布 的 「 按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第 108 條 檢 測 組 件 的 政 策 聲 明 」 仍 然 有 效 , 直 至 另 行 通 告 為 止 。 簡 而 言 之 ,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表 示 , 有 關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的 檢 測 應 只 限 於 可 能 含 有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的 塑 膠 部 件 或 其 他 產 品 部 件 ( 塑 膠 組 件 ) 。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認 為 不 須 為 已 知 不 含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的 物 質 進 行 檢 測 和 認 證 , 或 為 已 知 不 含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的 物 質 作 出 不 含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的 認 證 。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例 子 包 括 : 未 經 處 理 / 未 完 成 的 木 材 、 金 屬 、 天 然 纖 維 、 天 然 乳 膠 及 礦 產 。 此 外 ,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濃 度 的 評 估 須 只 基 於 塑 膠 組 件 的 檢 測 結 果 , 而 非 整 個 產 品 的 檢 測 結 果 , 以 防 引 致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濃 度 被 稀 釋 。 有 關 該 兩 份 文 件 的 詳 情 , 請 參 閱 本 署 分 別 於 2009 年 2 月 25 日 及 2009 年 8 月 18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03/2009 號 及 第 425/2009 號 。 由 於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可 能 不 時 更 新 有 關 文 件 , 商 號 宜 瀏 覽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指 定 的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改 進 法 》 網 站 : http://www.cpsc.gov/about/cpsia/cpsia.html , 以 了 解 最 新 資 訊 。 商 號 亦 宜 向 美 國 進 口 商 查 詢 , 務 求 符 合 所 需 規 定 。

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的 認 證 規 定

6.此 規 定 公 告 就 根 據 下 列 檢 測 方 法 進 行 檢 測 的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, 訂 明 可 獲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接 納 的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的 認 證 資 格 的 標 準 和 程 序 :

  • 於 2010 年 4 月 1 日 發 出 的 CPSC-CH-C1001-09.3 , 《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測 定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的 標 準 操 作 程 序 》 (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檢 測 方 法 ) 。 該 檢 測 方 法 的 最 新 版 本 載 於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的 網 站 : http://www.cpsc.gov/about/cpsia/CPSC-CH-C1001-09.3.pdf 。
  • 於 2008 年 6 月 16 日 發 出 的 國 標 22048-2008 (GB/T 22048-2008) , 《 玩 具 和 兒 童 產 品 – 在 聚 氯 乙 烯 塑 膠 中 測 定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增 塑 劑 》 ( 中 國 檢 測 方 法 ) 。

7.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如 欲 取 得 認 證 資 格 , 以 上 述 標 準 中 已 編 纂 成 法 的 測 試 方 法 為 兒 童 玩 具 和 兒 童 護 理 製 品 進 行 檢 測 , 必 須 先 獲 得 國 際 實 驗 室 認 可 合 作 組 織 多 邊 相 互 承 認 協 議 (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-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) 簽 約 方 之 一 的 認 可 機 構 的 認 證 , 而 該 認 證 必 須 向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登 記 並 獲 其 接 納 。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已 建 立 電 子 認 證 登 記 和 列 表 系 統 , 可 透 過 其 網 址 瀏 覽 : http://www.cpsc.gov/about/cpsia/labaccred.html 。 有 關 認 證 規 定 的 詳 情 , 請 參 閱 此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。

查 詢

8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陳 芷 嵐 代 行 )

2011 年 8 月 11 日



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