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檔 號 : EIC 413/2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39/2011 號
巴 西 : 幼 兒 床 及 新 輪 胎 的 強 制 性 產 品 安 全 認 證 規 定
本 署 曾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59/2011 號 , 告 知 業 界 巴 西 政 府 已 就 若 干 當 地 製 造 或 進 口 的 產 品 , 包 括 供 電 單 車 、 踏 板 車 、 機 動 和 腳 踏 兩 用 車 , 以 及 載 客 車 輛 使 用 的 新 輪 胎 , 訂 立 強 制 性 產 品 安 全 認 證 規 定 。 巴 西 政 府 最 近 發 出 兩 項 法 令 , 延 長 新 輪 胎 遵 守 規 定 的 限 期 , 及 為 幼 兒 床 訂 立 有 關 規 定 。 有 關 法 令 ( 葡 萄 牙 文 ) 載 列 於 以 下 網 址 :
法 令 第 267/2011 號 ( 有 關 新 輪 胎 ) :
http://www.inmetro.gov.br/legislacao/rtac/pdf/RTAC001706.pdf ;法 令 第 269/2011 號 ( 有 關 幼 兒 床 ) :
http://www.inmetro.gov.br/legislacao/rtac/pdf/RTAC001708.pdf 。
詳 情
2.巴 西 的 發 展 、 工 業 和 對 外 貿 易 部 (Ministry of Development, Industry and Foreign Trade) 轄 下 的 國 家 計 量 、 標 準 化 與 工 業 質 量 協 會 ( 協 會 ) (National Institute of Metrology, Standardization and Industrial Quality/INMETRO) 發 出 法 令 第 269/2011 號 , 規 定 若 干 當 地 製 造 或 進 口 的 幼 兒 床 須 進 行 強 制 性 產 品 安 全 認 證 。 認 證 規 定 適 用 於 供 家 居 、 商 業 機 構 和 / 或 模 擬 家 居 環 境 的 服 務 供 應 商 使 用 的 幼 兒 床 , 但 不 適 用 於 在 醫 院 使 用 的 幼 兒 床 。 幼 兒 床 如 可 轉 換 為 其 他 產 品 , 例 如 嬰 兒 護 理 床 、 小 型 床 、 圍 欄 及 連 抽 屜 的 衣 櫃 , 亦 必 須 遵 守 認 證 規 定 。
3.認 證 程 序 須 按 照 法 令 所 載 列 的 條 款 , 由 協 會 認 可 的 產 品 認 證 機 構 (Organismo de Certificação de Produto/Product
Certification Organisation) 進 行 。 巴 西 政 府 已 訂 立 兩 種 不 同 的 認 證 系 統 ( 系 統 5 及 系 統 7 ) , 予 供 應 商 選 擇 , 確 保 幼 兒 床 符 合 適 用 的 安 全 規 定 以 獲 取 證 書 。 系 統 5 是 根 據 類 別 測 試 、 製 造 商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的 評 估 及 批 准 , 及 取 自 商 號 及 製 造 商 的 樣 本 測 試 而 進 行 的 , 而 系 統 7 則 根 據 批 量 測 試 。
4.就 認 證 規 定 所 涵 蓋 的 幼 兒 床 , 生 效 日 期 分 別 為 2012 年 12 月 24 日 起 ( 製 造 和 進 口 有 關 產 品 而 言 ) 、 2013 年 6 月 24 日 起 ( 製 造 商 和 進 口 商 在 當 地 銷 售 有 關 產 品 而 言 ) , 以 及 2014 年 6 月 24 日 起 ( 所 有 其 他 人 士 在 當 地 銷 售 有 關 產 品 而 言 ) 。
5.巴 西 政 府 已 另 行 發 出 法 令 第 267/2011 號 , 就 將 會 在 巴 西 銷 售 的 供 電 單 車 、 踏 板 車 、 機 動 和 腳 踏 兩 用 車 , 以 及 載 客 車 輛 使 用 的 新 輪 胎 , 須 根 據 法 令 第 482/2010 號 遵 守 認 證 規 定 , 延 長 限 期 。 修 訂 的 生 效 日 期 分 別 為 2012 年 6 月 9 日 起 ( 製 造 和 進 口 有 關 產 品 而 言 ) 、 2012 年 12 月 9 日 起 ( 製 造 商 和 進 口 商 在 當 地 銷 售 有 關 產 品 而 言 ) , 以 及 2013 年 6 月 9 日 起 ( 所 有 其 他 人 士 在 當 地 銷 售 有 關 產 品 而 言 ) 。
6.有 關 上 述 認 證 規 定 的 詳 情 , 商 號 宜 向 其 巴 西 進 口 商 查 詢 和 / 或 參 閱 上 述 的 巴 西 法 令 。
查 詢
7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鄧 小 賢 女 士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鄭 芷 恪 代 行 )
2011 年 7 月 26 日
註 :
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