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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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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111/2/19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66/2011 號

美 國 : 行 政 扣 查 供 人 類 或 動 物 食 用 食 品 的 準 則

美 國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(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) 於 2011 年 5 月 5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公 告 , 宣 布 一 項 暫 定 最 終 規 則 , 按 《 美 國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食 品 安 全 現 代 化 法 》 (the FDA 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) (" 《 食 品 安 全 現 代 化 法 》 ") 規 定 , 修 訂 行 政 扣 查 供 人 類 或 動 物 食 用 食 品 的 準 則 。 根 據 新 準 則 ,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倘 有 理 由 相 信 某 種 食 品 曾 被 攙 入 雜 質 或 標 籤 有 誤 , 便 可 進 行 行 政 扣 查 。 此 項 暫 定 最 終 規 則 將 於 2011 年 7 月 3 日 生 效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11 年 8 月 3 日 或 之 前 向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提 出 意 見 。 有 關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瀏 覽 :
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1-05-05/pdf/2011-10953.pdf 。

詳 情

2.在 《 2002 年 公 眾 健 康 安 全 和 生 物 恐 怖 主 義 預 防 和 應 對 法 》 (the Public Health Security and Bioterrorism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Act of 2002) ( " 《 生 物 恐 怖 主 義 貿 易 法 》 " ) 通 過 成 為 法 例 後 ,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根 據 經 修 訂 的 《 聯 邦 食 品 、 藥 物 及 化 妝 品 法 》 (the Federal Food, Drug, and Cosmetic Act) , 制 定 了 行 政 扣 查 供 人 類 或 動 物 食 用 食 品 的 現 行 規 例 , 並 編 纂 於 《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》 標 題 21 第 1 條 K 款 (21 CFR part 1, subpart K) 。 《 生 物 恐 怖 主 義 貿 易 法 》 條 文 賦 予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權 力 ,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僱 員 在 進 行 檢 查 、 檢 驗 或 調 查 時 , 倘 若 發 現 可 信 的 證 據 或 資 料 , 顯 示 有 任 何 食 品 對 人 類 或 動 物 的 健 康 構 成 嚴 重 影 響 或 死 亡 威 脅 , 便 可 扣 查 該 食 品 。 扣 查 期 以 30 個 曆 日 為 上 限 。 有 關 規 例 (21 CFR part 1, subpart K) , 可 於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網 址 瀏 覽 :
http://www.accessdata.fda.gov/scripts/cdrh/cfdocs/cfcfr/CFRSearch.cfm?CFRPart=1&showFR=1&subpartNode=21:1.0.1.1.1.9 。

3.本 署 曾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9/2011 號 告 知 商 號 , 《 食 品 安 全 現 代 化 法 》 已 於 2011 年 1 月 4 日 通 過 成 為 法 例 , 就 美 國 的 食 品 供 應 安 全 而 修 訂 《 聯 邦 食 品 、 藥 物 及 化 妝 品 法 》 。 《 食 品 安 全 現 代 化 法 》 第 207 條 修 訂 與 行 政 扣 查 供 人 類 或 動 物 食 用 的 食 品 的 準 則 相 關 的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規 例 , 有 關 修 訂 如 下 ︰

"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僱 員 按 照 該 法 進 行 檢 查 、 檢 驗 或 調 查 時 , 倘 若 發 現 有 理 由 相 信 任 何 食 品 曾 被 攙 入 雜 質 或 標 籤 有 誤 , 便 可 扣 查 該 食 品 。 "

由 於 個 案 的 情 況 有 別 ,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會 按 個 別 個 案 而 決 定 " 有 理 由 相 信 " 任 何 食 品 是 否 曾 被 攙 入 雜 質 或 標 籤 有 誤 , 而 有 關 決 定 必 須 以 事 實 為 據 。 有 關 修 訂 的 詳 情 , 請 參 閱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。

4.商 號 宜 瀏 覽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的 網 址 ︰
http://www.fda.gov/Food/ FoodSafety/FSMA/default.htm , 以 了 解 《 食 品 安 全 現 代 化 法 》 的 最 新 資 訊 。 商 號 亦 宜 向 美 國 進 口 商 查 詢 , 務 求 符 合 所 需 規 定 。

查 詢

5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陳 芷 嵐 代 行 )

2011 年 5 月 6 日



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