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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案 號 碼 : EIC 111/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65/2011 號

美 國 : 消 費 品 節 約 能 源 計 劃 : 螢 光 燈 鎮 流 器 的 檢 測 程 序

美 國 能 源 部 於 2011 年 5 月 4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公 告 , 公 布 一 項 最 終 規 則 , 修 訂 螢 光 燈 鎮 流 器 的 現 行 檢 測 程 序 和 訂 立 新 檢 測 程 序 。 該 最 終 規 則 將 於 2011 年 6 月 3 日 生 效 。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瀏 覽 : http://edocket.access.gpo.gov/2011/pdf/2011-10704.pdf 。

詳 情

2.《 1975 年 能 源 政 策 與 節 能 法 》 (The Energy Policy and Conservation Act of 1975(EPCA)) ( 《 能 源 政 策 與 節 能 法 》 ) 訂 明 多 項 旨 在 改 善 能 源 效 率 的 條 文 。 按 《 能 源 政 策 與 節 能 法 》 制 定 的 " 汽 車 以 外 的 消 費 品 節 約 能 源 計 劃 " , 基 本 由 四 個 部 分 組 成 : (1) 檢 測 ; (2) 標 籤 ; (3) 制 定 聯 邦 節 約 能 源 標 準 ; 以 及 (4) 涵 蓋 大 部 分 主 要 家 用 電 器 的 認 證 和 執 法 程 序 。 美 國 聯 邦 貿 易 委 員 會 負 責 標 籤 事 宜 , 而 美 國 能 源 部 則 負 責 實 施 該 計 劃 的 其 他 三 個 範 疇 。 檢 測 規 定 包 含 不 同 的 檢 測 程 序 , 而 根 據 《 能 源 政 策 與 節 能 法 》 , 檢 測 規 定 所 涵 蓋 的 產 品 的 製 造 商 須 按 這 些 程 序 對 產 品 進 行 檢 測 , 以 便 向 美 國 能 源 部 證 明 產 品 符 合 已 採 納 的 適 用 節 約 能 源 標 準 。

螢 光 燈 鎮 流 器 的 檢 測 程 序

3.美 國 能 源 部 最 近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一 項 最 終 規 則 , 略 為 更 新 《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》 標 題 10 第 430 條 B 款 附 錄 Q 所 載 的 螢 光 燈 鎮 流 器 的 現 行 檢 測 程 序 。 現 行 檢 測 程 序 中 所 有 與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學 會 (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) 標 準 ANSI C82.2-1984 相 關 的 提 述 , 將 修 訂 為 ANSI C82.2-2002 。 附 錄 Q 的 修 訂 將 於 2011 年 6 月 3 日 生 效 。 在 2011 年 10 月 31 日 後 , 除 非 螢 光 燈 鎮 流 器 已 根 據 附 錄 Q 的 最 終 規 則 條 文 進 行 檢 測 , 否 則 製 造 商 不 可 就 螢 光 燈 鎮 流 器 效 率 作 出 任 何 陳 述 。

4.最 終 規 則 亦 為 螢 光 燈 鎮 流 器 制 定 了 新 檢 測 程 序 , 以 減 少 量 度 偏 差 及 檢 測 負 擔 。 有 關 改 變 取 消 量 度 光 度 , 並 規 定 對 燈 – 鎮 流 器 系 統 作 電 測 法 。 此 外 , 檢 測 程 序 將 測 量 一 種 新 的 指 標 : 鎮 流 器 發 光 效 率 (ballast luminous efficiency (BLE)) , 與 現 有 的 鎮 流 器 功 效 因 數 (BEF) 指 標 相 比 較 , BLE 能 更 直 接 地 評 定 鎮 流 器 中 的 電 力 損 耗 。 新 檢 測 程 序 載 於 《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》 標 題 10 第 430 條 B 款 附 錄 Q1 。 美 國 能 源 部 將 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 或 之 前 發 出 經 修 訂 的 螢 光 燈 鎮 流 器 標 準 , 附 錄 Q1 載 列 的 新 檢 測 程 序 將 配 合 該 經 修 訂 的 標 準 的 生 效 日 期 而 規 定 使 用 。 在 未 規 定 使 用 附 錄 Q1 前 , 製 造 商 必 須 採 用 附 錄 Q 的 程 序 證 明 符 合 規 定 。

5.商 號 請 參 閱 上 述 的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, 以 了 解 檢 測 程 序 的 詳 情 。 商 號 亦 宜 向 美 國 進 口 商 查 詢 , 務 求 符 合 所 需 規 定 。

6.此 外 , 美 國 能 源 部 為 電 器 和 商 用 設 備 標 準 計 劃 設 立 了 網 站 , 該 計 劃 為 家 用 電 器 和 商 用 設 備 制 訂 檢 測 程 序 和 最 低 效 能 標 準 。 商 號 請 瀏 覽 該 網 站 , 以 了 解 檢 測 程 序 和 節 約 能 源 標 準 的 最 新 資 料 , 其 網 址 為 : http://www1.eere.energy.gov/buildings/appliance_standards/index.html 。

查 詢

7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陳 芷 嵐 代 行 )

2011 年 5 月 6 日



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