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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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號 : EIC 111/2/20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42/2011 號
美 國 : 對 尚 未 獲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接 納 認 證 的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發 出 的 兒 童 衣 服 紡 織 品 檢 測 證 明 書 的 接 納 條 件 作 出 修 訂
美 國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(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) 於 2011 年 4 月 22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公 告 , 就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在 獲 得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接 納 之 前 , 根 據 《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》 標 題 16 第 1610 條 (Title 16,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, part 1610) 的 易 燃 程 度 規 例 所 進 行 的 檢 測 而 發 出 的 兒 童 衣 服 紡 織 品 證 明 書 , 修 訂 其 接 納 條 件 。 有 關 修 訂 已 於 2011 年 4 月 22 日 起 生 效 。 詳 情 請 參 閱 載 於 以 下 網 址 的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: http://edocket.access.gpo.gov/2011/pdf/2011-9790.pdf 。
詳 情
2.本 署 曾 於 2010 年 8 月 19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72/2010 號 , 告 知 業 界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就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根 據 《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》 標 題 16 第 1610 條 的 衣 服 紡 織 品 易 燃 程 度 標 準 (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lothing Textiles) 對 兒 童 衣 服 紡 織 品 進 行 檢 測 , 發 出 該 會 接 納 的 認 證 資 格 標 準 和 程 序 , 並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。 該 標 準 訂 立 在 美 國 《 易 燃 紡 織 品 法 》 (Flammable Fabrics Act) 下 衣 服 紡 織 品 易 燃 程 度 的 最 低 標 準 。 兒 童 衣 服 紡 織 品 的 各 個 製 造 商 必 須 把 2010 年 11 月 16 日 後 所 製 造 的 任 何 有 關 產 品 , 送 交 取 得 認 證 資 格 的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進 行 檢 測 , 並 必 須 根 據 有 關 的 檢 測 結 果 而 發 出 符 合 有 關 適 用 規 例 的 遵 從 法 規 證 書 。
3.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亦 就 根 據 追 溯 檢 測 (retrospective testing) ( 即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在 尚 未 獲 得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接 納 前 所 進 行 的 檢 測 ) 的 結 果 所 發 出 的 兒 童 衣 服 紡 織 品 證 明 書 , 開 列 以 下 的 接 納 條 款 :
-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在 進 行 產 品 檢 測 時 , 已 獲 國 際 實 驗 室 認 可 合 作 組 織 ─ 多 邊 互 認 協 議 (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-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) 的 成 員 認 證 為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/ 國 際 電 工 委 員 會 17025 ;
-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就 使 用 《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》 標 題 16 第 1610 條 的 檢 測 方 法 而 進 行 產 品 檢 測 所 提 出 的 申 請 , 在 2010 年 10 月 18 日 或 之 前 已 獲 得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接 納 ;
- 有 關 產 品 在 2010 年 8 月 18 日 或 其 後 根 據 《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》 標 題 16 第 1610 條 的 規 定 而 進 行 檢 測 ;
- 該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在 進 行 檢 測 時 所 採 用 的 認 證 範 圍 已 明 確 地 包 括 根 據 《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》 標 題 16 第 1610 條 的 規 定 而 進 行 的 檢 測 ;
- 檢 測 結 果 顯 示 產 品 符 合 現 時 適 用 的 標 準 及 / 或 規 例 ; 以 及
- 直 至 《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》 標 題 16 第 1610 條 的 強 制 性 第 三 方 認 證 檢 測 和 製 造 商 認 證 規 定 生 效 日 期 之 前 , 該 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的 認 證 ( 包 括 把 《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》 標 題 16 第 1610 條 納 入 其 認 證 範 圍 內 ) 仍 然 有 效 。
4.若 干 衣 服 紡 織 業 界 人 士 曾 向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提 出 意 見 , 就 已 接 受 檢 測 並 符 合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規 例 的 衣 服 紡 織 品 , 要 求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重 複 檢 測 。 鑑 於 上 述 請 求 ,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決 定 把 上 述 的 3(b) 和 (c) 兩 項 條 款 修 訂 如 下 :
- 3(b)第 三 方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就 使 用 《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》 標 題 16 第 1610 條 的 檢 測 方 法 而 進 行 產 品 檢 測 所 提 出 的 申 請 , 在 2010 年 11 月 16 日 或 之 前 已 獲 得 消 費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接 納 ; 以 及
- 3(c)有 關 產 品 在 2009 年 8 月 18 日 或 其 後 根 據 《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》 標 題 16 第 1610 條 的 規 定 而 進 行 檢 測 。
查 詢
5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鄧 小 賢 女 士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周 恩 珊 代 行 )
2011 年 4 月 26 日
註 :
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