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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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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案 號 碼 : EIC 111/4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16/2011 號

美 國 : 暫 緩 執 行 《 毛 皮 產 品 標 籤 法 》

本 署 曾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67/2011 號 , 告 知 商 號 美 國 《 2010 年 毛 皮 真 實 標 籤 法 》 (Truth in Fur Labeling Act of 2010) 已 廢 除 美 國 聯 邦 貿 易 委 員 會 ( 聯 邦 貿 易 委 員 會 ) 對 含 「 相 對 來 說 數 量 或 價 值 較 小 」 毛 皮 成 分 的 服 裝 豁 免 遵 從 標 籤 規 定 ( 微 量 豁 免 ) 的 酌 情 權 。 由 2011 年 3 月 18 日 起 , 雖 然 豁 免 條 文 在 聯 邦 貿 易 委 員 會 制 定 最 終 規 則 前 依 然 存 在 , 該 等 曾 獲 微 量 豁 免 的 毛 皮 產 品 將 要 受 到 《 毛 皮 產 品 標 籤 法 》 (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) 的 標 籤 規 定 所 規 管 。

2.聯 邦 貿 易 委 員 會 最 近 發 出 一 份 標 題 為 「 曾 獲 聯 邦 貿 易 委 員 會 微 量 豁 免 的 毛 皮 產 品 的 標 籤 規 定 」 (Labels for Fur Products Previously Covered by the FTC's De Minimis Exemption) 的 執 行 政 策 文 件 ; 該 文 件 載 於 以 下 網 址 :
http://www.ftc.gov/os/2011/03/110316furactpolicy.pdf 。 為 確 保 《 毛 皮 產 品 標 籤 法 》 的 標 籤 規 定 不 會 對 曾 獲 微 量 豁 免 的 毛 皮 產 品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業 界 負 擔 , 聯 邦 貿 易 委 員 會 在 執 行 政 策 文 件 中 表 明 , 不 會 對 曾 獲 微 量 豁 免 的 零 售 商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以 執 行 有 關 規 定 , 惟 有 關 產 品 需 : (i) 於 2011 年 3 月 18 日 或 之 前 已 交 付 零 售 商 , 並 於 2012 年 3 月 18 日 前 出 售 ; 以 及 (ii) 根 據 舊 有 規 定 而 付 有 正 確 標 籤 。

查 詢

3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鄧 小 賢 女 士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周 恩 珊 代 行 )

2011 年 4 月 8 日



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