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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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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案 號 碼 : EIC 111/4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3/2011 號

美 國 : 建 議 修 訂 電 燈 產 品 的 標 籤 規 定

美 國 聯 邦 貿 易 委 員 會 於 2010 年 12 月 29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發 出 公 告 宣 布 一 項 建 議 規 則 , 把 新 電 燈 產 品 標 籤 規 定 的 生 效 日 期 由 2011 年 7 月 19 日 修 訂 至 2012 年 1 月 1 日 。 美 國 聯 邦 貿 易 委 員 會 同 時 建 議 , 新 電 燈 產 品 標 籤 規 定 不 適 用 於 , 不 符 合 於 2013 年 前 實 施 的 聯 邦 能 源 效 益 標 準 的 白 熾 燈 燈 膽 。 有 關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載 於 : http://edocket.access.gpo.gov/2010/pdf/2010-32577.pdf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11 年 1 月 28 日 前 就 本 通 告 向 美 國 聯 邦 貿 易 委 員 會 提 出 意 見 。

詳 情

2.本 署 曾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28/2010 號 告 知 業 界 , 美 國 聯 邦 貿 易 委 員 會 於 2010 年 7 月 19 日 已 就 修 訂 電 器 標 籤 規 則 中 有 關 電 燈 產 品 的 標 籤 規 定 發 出 最 終 規 則 。 新 標 籤 規 定 的 其 中 一 項 規 定 為 " 照 明 實 值 " 標 籤 , 旨 在 為 消 費 者 提 供 有 關 燈 膽 的 亮 度 、 每 年 的 能 源 成 本 、 壽 命 、 光 色 ( 色 溫 ) 及 能 源 使 用 的 資 料 。 此 等 規 定 原 定 於 2011 年 7 月 19 日 實 施 。

3.為 讓 製 造 商 有 額 外 時 間 將 新 標 籤 規 定 套 用 於 其 產 品 包 裝 上 , 美 國 聯 邦 貿 易 委 員 會 現 建 議 把 新 標 籤 規 定 的 生 效 日 期 修 訂 至 2012 年 1 月 1 日 。 鑑 於 一 些 白 熾 燈 燈 膽 將 由 於 不 符 合 經 修 訂 的 聯 邦 能 源 效 益 標 準 而 被 淘 汰 , 美 國 聯 邦 貿 易 委 員 會 同 時 建 議 , 不 符 合 於 2013 年 前 實 施 的 聯 邦 能 源 效 益 標 準 的 白 熾 燈 燈 膽 ( 如 75 瓦 特 燈 膽 ) , 可 獲 豁 免 新 標 籤 規 定 , 但 豁 免 並 不 適 用 於 直 至 2014 年 仍 繼 續 投 產 的 燈 膽 。 有 關 豁 免 之 詳 情 , 包 括 將 於 2013 年 前 實 施 的 聯 邦 能 源 效 益 標 準 , 請 參 閱 上 述 的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。

查 詢

4.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陳 芷 嵐 代 行 )

2011 年 1 月 5 日



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